长府办发〔2016〕44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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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44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吉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吉金办函〔2016〕1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双公示”信息,要全部归集、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全面、合法。


(二)准确性原则。将归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并将可公开的信息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性原则。需按照国家及省级文件要求,在本级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信息推送至“信用吉林”网站。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并公示“双公示”目录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目录。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标准,实现信息共享


1.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及其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处罚事由、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结果等可能涉及隐私保护等内容可依法依规逐步开展。


3.实现“双公示”信息共享和应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产生、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根据时限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各自部门网站发布“双公示”信息,同时做好信息汇集上报工作。


四、责任分工及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编制公开“双公示”目录。法制部门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已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标准规范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事项目录,建立“双公示”制度。此项工作整体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市级部门12月底前完成。〔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全市“双公示”信息在“中国·长春”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12月底前在“中国·长春”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信用信息双公示”栏目,集中发布首批“双公示”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归集共享,方便群众查询监督。今后,各地各部门在做出新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时限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上进行信用信息“双公示”。(市金融办、市政务公开办、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落实)


(三)积极做好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网站与“信用中国”、“信用吉林”网站的链接工作。按照国家的信息上报标准,各地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需将2016年1月1日起至即时的“双公示”信息数据推送至“信用吉林”网站,12月底前实现各部门首批“双公示”信用信息的推送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四)充分发挥媒体在“双公示”工作中的宣传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要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运用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同时做好报道、解读。年内各地、各部门至少要举办一次信用信息“双公示”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双公示”工作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政务公开办牵头,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以及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市级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双公示”工作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市“双公示”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全市“双公示”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三)完善评估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双公示”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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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春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