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6〕36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36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A级旅游景区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依据《全省A级旅游景区整治行动方案》、《省旅游局对2014—2015年新评4A级旅游景区复核情况的通报》,为切实加强我市旅游景区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善景区游览环境,提高游客满意度,市政府决定开展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
一、总体目标
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加快整改提升,着力解决旅游景区不重视管理,设施老化、环境恶化、管理弱化、服务退化等突出问题,实现旅游景区质量提升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全覆盖,提高旅游景区建设品质和服务水准,全力打造环境优美、服务优质、设施精良、诚信经营、安全有序的精品旅游景区,塑造长春旅游新形象,提升城市旅游影响力。
二、提升范围
全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重点是5A、4A级旅游景区。
三、提升重点
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对我市A级旅游景区全面整改提升。
(一)旅游交通
1.景区可进入性。按照标准要求,对景区公路、损坏路面、道路安全设施及时整修更换,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道路畅通。规范设置公路沿线交通标识标牌,做到标识醒目,功能齐全,造型、色彩与景观协调。
2.停车场。场地平整坚实,无破损、积水等情况,标识标线醒目、规范,植被绿化良好。根据接待能力扩大停车场面积,加大生态停车场建设,加强停车场管理。
(二)景区内部环境
1.景区标识。景区全景图、导览图、指示牌、景物介绍牌等标牌完善,统一标准,与景观相协调。
2.环境卫生。建立严格的旅游景区卫生保洁制度,确保景区路面、水面、墙面整洁干净,景区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乱吐等现象。垃圾箱整齐统一,布局合理,分类设置,外观整洁。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
3.景区厕所。加快旅游厕所提升改造工作,做到整洁干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设备齐全、功能完善,保证热水洗手。4A级以上景区要加快完善第三卫生间的建设。
4.游览。规范中外文对照内容;导游公示牌位置突出;完善游客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强公共信息设施建设;增加游客休息设施;丰富导游语种,提高导游讲解服务水平;配备语音导览设备,完善景区解说系统。
5.旅游安全。解决景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尤其是部分台阶安全警告不明显、施工场地未设安全警示牌等问题;增设流动安全保护人员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各部门的业务培训;完善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
6.邮电服务。加快邮政与电讯服务设施建设;加速智慧景区建设进程,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
7.旅游购物。景区商品明码标价;丰富景区商品种类,提升旅游商品特色。
8.综合管理。解决部分景区网上查询与预定、支付系统不够健全等问题;加强景区宣传网站的维护与更新;加强游客意见征询工作。
9.资源和环境保护。解决景区施工场地无遮挡措施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保护(维护)费用的投入,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植物、文物及雕塑等保护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自检自查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
各A级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开展自检自查,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提升工作方案,抓好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景区整改时间表,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2014年新评定的10家4A级旅游景区要针对省旅游局复核检查专家组反馈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工作。复核达标的景区,特别是刚过“及格线”的景区,要进一步整改到位,不断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品质;复核未达标的景区,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旅游局通报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被取消4A等级的景区1年后从3A等级重新申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各A级景区根据自检自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和景区重点整治内容,强化标准化提升意识,集中开展好各项整改工作,提升景区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
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文广新局、长影集团、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开展对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检查验收,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区域内2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的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景区质量全面提升,环境全面优化。同时总结成绩,推广经验,以更高的标准全面促进A级旅游景区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的A级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旅游局(联系人:周立群,联系电话:8877567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文广新局、长影集团、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积极指导各A级景区按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依据景区制定的标准化提升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做好自检自查,并迅速启动整改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A级景区要务实开展整治提升工作,着力解决制约景区建设发展和影响景区质量标准的重点问题,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力度,督促景区依据标准开展整治提升,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升景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处理力度。通过对全市A级旅游景区的全面检查,掌握景区建设管理现状,重点是5A、4A级旅游景区整改提升情况,对未开展整改、整改成效不明显,“有名无实”或“名存实亡”的旅游景区将依规处理。
(四)注重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旅游景区标准化整治提升工作的宣传报道,展示阶段性成果,营造浓厚氛围,为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五)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5A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局初评,报国家旅游局评定;4A旅游景区由市旅游局初评,报省旅游局评定;3A级旅游景区由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初评,报市旅游局评定;2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由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评定,报市旅游局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新推荐或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从严把关,达标一个,评定一个,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旅游局推荐或报备。
增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计划性,每年5月及9月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上报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计划,由市旅游局确定景区评定名单,成熟一批,评定一批,建立动态退出机制,不断提升我市旅游景区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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