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6〕31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19:28:25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6〕31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各地、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体责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32号)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开展省、市联动共治雾霾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各地、各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为基础,按照省政府管控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力争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二、工作原则


(一)扩大管控范围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增加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应急管控责任单位扩充至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各地、各单位均要设定管控目标清单。


(二)细化响应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管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工作指导,一企一案,科学施策,明晰各项响应措施的人员、内容、步骤和方法。


(三)加强监测预警


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管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快速联动响应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


三、工作内容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将下列有关工作内容纳入到本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中,并组织落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下列工作内容,责任单位中不再列出。


(一)实施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建立火电、水泥、化工等重点污染企业管控目标清单,科学研究制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工作计划,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快速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等不同应急管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监管


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管控目标清单,加大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检查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产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洁净煤替代情况,从严查处恶意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三)制定并实施洁净煤替代方案


建立燃煤供热企业采暖锅炉管控目标清单,制定洁净煤替代方案,组织燃煤供热企业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优质煤、洁净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所有燃煤供热企业全部使用洁净煤。在保证居民供热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降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商务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供暖量(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质监局)。


(四)切实强化扬尘管控


建立建筑工地和物料堆场管控目标清单。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管理,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各建筑工地实施洒水降尘等操作,减少或者停止建筑施工作业,减轻城市扬尘污染。制定道路清扫保洁实施计划,适度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降尘或扫雪除尘频次(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


(五)严格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


制定“黄标车”禁行、机动车限行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利用各种媒体提前做好机动车限行、禁行信息发布,有序组织实施限行、禁行方案。严查严控“黄标车”闯禁行的交通违规行为,加大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工作力度,积极发现、严格查扣,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切实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六)积极倡导绿色出行


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加强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运营、调度和管理,重污染天气时段,及时增加公交运营车辆,减少发车时间间距,延长收发车时间,必要时采取免费运营措施,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企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接送上下班,减少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数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


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广泛宣传发动,集中开展督导检查,形成严查严管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指导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积极推进秸秆还田利用,开展秸秆机收打捆试点,在城市和机场周边、高速和国道两侧、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全部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收打捆,逐步实现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全覆盖。加快推广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以用促禁,促进秸秆禁烧工作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八)加大油气治理力度


制定油气治理工作方案,建立需实施油气回收企业的管控目标清单。所有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稳定运行。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相关单位要加密检查频次,确保企业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九)强化生活污染源管控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生活污染源管控措施。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内露天烧烤、公共场所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


(十)加强气象干预天气


气象部门要综合分析不利气象因素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在具备人工增雨(雪)条件下,加大人工干预的力度,采取人工增雨(雪)方式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四、工作责任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对应急响应工作实施跟踪调度和督查督办。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部门职责,将应急管控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中,并认真研究、分解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在本行业中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一是要加强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确保实施方案风险可控;二是要建立管控目标清单,明确管控措施要求,需本级、本部门管控的对象,责任要落实到人;三是按照条块结合原则,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口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领导小组,将本实施意见中应急管控的10项工作内容,纳入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建立辖区内重点管控目标清单,将重污染天气管控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统一协调、部署、调度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街道(乡镇)要设专人落实辖区内应急管控工作,全面调查辖区内大气污染源,制定管控工作流程,将具体要求落实到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社区(村屯)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巡查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明确不同响应级别的人员组织、响应措施及工作安排。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要尽快启动响应措施,因生产工艺等原因确需时间调度安排的,要科学谋划,事先准备,力争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承担起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主体责任。


五、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控预警平台,完善数据交换、会商研判、信息发布的规范和标准。在不利天气条件下,加密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频次,综合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及时制作、上报预警信息,为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发布机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分析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环保局局长批准发布,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发布,Ⅱ级(橙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Ⅰ级(红色)预警由市长批准发布。预警发布流程延用《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工作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将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及时传达至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信息报送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应急管控工作信息报送机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收集、整理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按要求每日汇总上报,同时做好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四)执法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曝光一批违法排污企事业单位。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恶意排污、拒不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查督办机制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成立由督查、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巡查组,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管控工作应对及时、措施得力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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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春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