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6〕29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29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强市的目的,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
第三条奖补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区域内拥有固定种养殖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稳定,且通过农业部所属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行业协会;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奖补范围
从2016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对上一年获得农业部“三品”证书的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行业协会,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补。奖补范围是上年度首次获证的和有机产品第一年再认证的,获证日期以认证证书、登记证书或批复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奖补条件
(一)按照农业部规定程序申报并取得认证证书或获得批复文件;
(二)产地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并具有一定规模的;
(三)标识使用规范,没有违规使用标识的现象;
(四)在各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中检测合格的。
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初次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每个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组织一次性奖补0.3万元、初次有多个产品获得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增加0.1万元、每个初次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奖补最高限额为1万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与产品复查换证组织不给予补贴。
(二)初次获绿色食品认证的,获证组织最低奖补额2万元,对初次有多个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的,每增加1个产品奖补0.2万元,对获证单位最高奖补限额为3万元;对绿色食品续展换证组织不给予补贴。
(三)获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有机产品认证的,新认证组织一次性奖补5万元;第一年再认证组织给予奖补1万元;以后年度再认证不再给予补贴。
(四)对通过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验收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县(市)、区政府,基地面积为规定最低规模的(种植规模不少于3万亩,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创建规模不低于1万亩),奖补15万元,在规定最低规模基础上每增加1000亩增加奖补0.5万元,当年度一个地区最高奖补限额30万元。
(五)获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获证行业协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七条奖补程序
(一)每年3月底之前,获证(批)日期在上年1月1日—12月31日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行业协会;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获证(批)组织”〕。市直获证组织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获证(批)组织向其“三品一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申请表;
2、有效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企业资质文件;
4、各项管理制度和生产记录档案目录(具体内容由申报主体存档备查);
5、能够证明企业荣誉和业绩的相关材料。
(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或县(市)、区“三品一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于6月底之前报送市农委。
(三)市农委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组织进行实地考核评价,形成考评意见。经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拨至市直获证组织或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获证(批)组织。
(四)市农委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奖补资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请奖补: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现使用违禁物质或产品检测安全指标超标的;
3、破坏农业环境的。
第八条资金管理
本奖补资金用于获证(批)组织申请认证相关费用的补助。各县(市)、区“三品一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将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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