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6〕28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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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6〕28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5〕7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加快构建事权清晰、责任明确、运行顺畅、实施有效的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粮食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创新粮食流通方式,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


(二)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各县(市)区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组织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落实乡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稳定和充实粮政员队伍,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确保国家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二、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2169万亩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57.7万亩。在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土壤质量不下降。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县市区政府)


(四)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物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大力推进机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抓紧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市建成高标准农田212万亩,完成省里下达的212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推进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织重大粮食生产科技攻关,力争在生物育种、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成转化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培育发展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七)建立健全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机制。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根据区域气候特点,引导农民适区种植,提高粮食质量。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施肥、除草等航化作业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市农委、县市区政府)


(八)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深入实施全程农机化推进工作,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施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工程。开展玉米、水稻等物联网技术集成示范。建设农业资源数据中心。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电商村镇和“村淘”试点建设。推进测土施肥手机服务产粮大县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局、县市区政府)


(九)实施气象现代化建设工程。率先实现气象为农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农业气象、生态气象等预报能力和防灾减灾预警能力,以新型主体为重点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配合推进东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建设,实现粮食主产区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无盲区。构建农业与生态气象服务综合检测保障体系,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生态功能区建设观测站,实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推进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改革。(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县市区政府)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十)落实粮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减少产粮大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扩大财政财险保费补贴险种覆盖面,尽快实现玉米、水稻等大宗粮食品种应保尽保。抓紧研究制定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特殊保险政策,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建立“政保银”联合融资机制。探索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一)抓好粮食收购。加强和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建设,坚持收储能力与农民售粮需求相匹配,探索建立严格的仓储设施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统筹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布设,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方便农民售粮。扩大“粮食银行”试点范围,完善运营机制。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县市区政府)


(十二)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发展农业合作社,加快土地流转,开展集约性经营,采取多种形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十三)全力实施“粮安工程”。要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要求,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结合实际制定规划落实方案,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到2020年,全市粮食标准化仓容达到200亿斤,基本消除不合理的露天储粮。(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十四)大力推广绿色环保节能生态的储粮技术。建立粮食仓储环境气象监测保障体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仓补贴试点,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粮食烘干、储存设施设备,在试点基础上,推广适合其规模化储存的粮食简易储存设施。(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


(十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加快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严格按规定对重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实施保护管理,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县市区政府)


(十六)推进产销深度合作。抓住国家增加地方储备规模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利用国家政策吸引销区企业到我市开展代储代购业务,建立生产、收储、营销、加工基地,积极探索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新型产销紧密合作方式,建立稳固、可持续、双赢的产销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国土局)


五、推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七)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重点推进县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以优势骨干粮库为主体,基层购销网络为基础,组建国有或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股份制粮食企业,主要承担政策性收购、粮食储备、市场调控任务,积极参与市场粮收购,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粮食局)


(十八)扶持玉米深加工业发展。探索建立玉米深加工转化动态调节机制,向上争取阶段性动态扶持政策,降低生产成本。将深加工企业纳入地方收储保障体系,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允许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需求导向,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精深产品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九)深入实施“健康米”工程。全力打造“长春市—中国优质粳米之都”长春城市商标名片,实现“品种优质化、种植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加工精深化、商标驰名化、产品高端化”。推动稻米产业升级,延长稻米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行大米品质气候质量认证。突出长春大米的生态、历史、品质、文化内涵,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城市名片宣传力度。鼓励大米加工企业开展 “互联网+营销”,并在重点城市建立品牌直销店,实现 “线上线下 ”互动互促。(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六、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二十)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充分发挥储备粮稳市、恤农、备荒的作用,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企业周转库存相结合的动态成品粮油储备制度,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保持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库存,承担社会责任。探索国家政策性粮食在促进粮食深加工企业发展、稳定产区收购市场粮价等方面的协调互补机制,提高调控市场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优化应急网点布局,提升应急网点功能。发展放心粮油供应网络。2017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粮油超市、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店等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长春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销区县(市)要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粮油储备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应急供应的企业和网点给予必要政策支持和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种植面积、产量、生产成本等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健全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加快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


(二十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做好粮食库存和国家政策性粮食等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区域综合执法机制,继续加强同质监、工商、食药监、价格、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执法协作,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和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


(二十四)加强源头治理。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局)


(二十五)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及时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对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工信局)


八、大力推进节粮减损行动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凝聚爱粮节粮“正能量”。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全面实施节粮减损。积极推进“节约一粒粮”行动,切实抓好粮食流通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的节粮减损工作。大力研发和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实施农户安全储粮、科学储粮工程,全力推进粮食立体储存,逐步消灭“地趴粮”。加强粮食加工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加工节粮技术和管理培训,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确保节粮减损取得新成效。(责任单位:市粮食局)


九、全面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为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构建层层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合力。


(二十九)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监督考核意见,研究制定我市相应的监督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三十)成立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农发行等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三十一)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十二)考核方法和步骤


1.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


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农委,抄送考核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组织抽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自评报告确定抽查对象,每年2月15日前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2.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每年2月15日前报市粮食局、市农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于每年4月15日前一并报市政府审定。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结束后,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全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报市粮食局、市农委备案。


附件: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2016年长府办发28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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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春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