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6〕41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19:28:43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6〕41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广大群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着眼我市医疗、养老需求及其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在政府、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让老年人得到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以政府为主导、机构为依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优先、重点解决城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整合资源,突出结合。充分利用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场地、人员、设备,切实发挥现有资源、政策、项目优势,建立健全多项目共融、多资源共用、多形式共建的深度合作机制,合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三)改革创新,突出特色。加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改革完善政策制度措施,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元化、梯度化医养结合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长春市城区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床位在200张以上(含200张)的养老机构与市中心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床位在100—199张的养老机构与市人民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床位在100张以下(不含100张)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区属综合医院、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和农安县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分层次对所有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助关系。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或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设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床位,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三)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护理院、医务室或护理站等。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全市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评估纳入医保联网。


(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计生基层网络,按照《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服务关系(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将居家老年人群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和优先对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五)发展老年人康复产业。


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发展以老年人养生、保健为主的健康服务产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创造条件,配备康复设备与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服务。


(六)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托管或兴办养老机构,中医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中医药医养结合机构依法进行多点执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范围。


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技术,开展融入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预防、护理、康复服务。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医疗保健、中医药技能培训。


四、配套政策与组织领导


(一)突出规划引导。


按照《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2017—2020年)》和《长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科学合理布局,加强养老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统筹,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二)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组建专业护工队伍,进一步加大培训管理力度,提供更高水平的签约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评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四)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继续开展医疗照护保险(即长期护理保险),发挥医保基金效益,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支出压力,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照护服务体系。


(五)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职责,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共同支持和推进医养融合,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考核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开展跟踪分析,对医养结合推进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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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春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