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8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45:4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8〕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0号)精神,充分发挥冷链物流在惠民生、补短板和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方面的拉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升冷链物流质量水平


(一)健全完善冷链物流服务标准体系。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冷链物流的各类标准;鼓励冷链物流龙头骨干企业、大型商贸流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施行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冷链物流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计委、交通局、工商局、农经委、服务业委、邮政管理局)


2.加强对鲜肉、水产品、乳及乳制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的强制性温控监管,落实国家冷藏运输车辆温度监测装置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交通局、工商局、农经委、邮政管理局)


3.开展面向县域的冷链物流标准宣传推广,鼓励县域农产品原产地企业建立生鲜市场直销体系,推进温控、湿控、储能、节能等新技术在冷链物流企业中的标准化应用。(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计委、交通局、工商局、服务业委、邮政管理局)


(二)强化冷链物流体系质量监管。


4.依据国家《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涵盖水果、蔬菜、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等产品的可追溯、高效率、保安全的现代化冷链物流质量监管体系,对冷链物流运输“一站式”服务实现全程监控。(市农经委)


5.严格执行冷链物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加强对冷链各环节温控记录和产品品质的监督与不定期抽查。相关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产品保质期的6个月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


6.将冷链食品生产过程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收购、贮存、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数据监管平台,强化冷链经营资质审批,完善冷链产品查验管理制度。重点加强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7.鼓励企业使用安全、先进的防腐保鲜技术和深冷、速冻技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温湿度规范要求,全面提升冷链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工商局、科技局)


二、切实降低冷链物流企业运营成本


(四)降低冷链物流企业运营成本。


8.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已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委)


9.对于新购置冷链设备、仪器的验证费、检测费、校准费等实行减半收取。(市发展改革委)


(五)减少冷链物流企业税费负担。


10.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冷链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


1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地税局)


1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市国税局、地税局)


13.对物流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市国税局)


(六)便利冷链运输车辆通行。


14.针对市内民生需求较大的企业,可在夜间开放其周边中、重型冷链运输车辆通行道路,开放时间为22时至次日7时。(市公安局)


15.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科学规划城市车辆停车泊位,允许道路红线外设置货车专用泊位,对于新建成的商用建筑,根据需求配备货车专用泊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


16.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冷链配送车辆,应以教育警告为主,在其消除违法状态后立即予以放行;对存在较轻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执行不当场罚款、不扣车、不卸载的政策。(市公安局)


17.推动交通货运营运证系统与交警沈阳易行APP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实现货运营运车辆罚款网上查询及缴费功能等简易处罚程序,简化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市公安局、交通局)


(七)畅通冷链物流企业融资渠道。


1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并相应提供符合其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市金融办)


19.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市金融办)


20.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拓宽冷链物流企业的融资渠道。(市金融办)


三、加快冷链物流技术创新应用


(八)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21.统筹规划全市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升级改造冷链物流园区和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布局,构建覆盖全市主要产销地区的全流程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农产品产地和部分田头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加强先进冷链设备应用,加快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后一公里”短板。鼓励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冷冻、流通加工冷链设施,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体系。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链设施,推进冷冻冷藏库、低温中转库、恒温库、城市经营性冷库、加工型冷库和冷链停靠接卸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服务业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22.鼓励企业推广使用冷藏箱等便利化、标准化冷链运输单元,推动在卖场等地设置便民冷冻冷藏保鲜配送终端设备。(市服务业委、农经委)


(九)加强冷链物流技术创新。


23.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绿色防腐技术、新型保鲜减震包装材料、新型移动式分级预冷装置、多温区陈列销售设备、大容量冷却冷冻机械、多温层节能环保冷链运输工具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市科技局)


24.鼓励冷链物流企业使用国际标准的安全、环保、绿色、节能制冷工艺、新型蓄冷材料和新型节能、蓄能设备,积极引进并使用深冷、极速冻等冷链新技术。(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十)支持冷链物流建设和新技术应用。


25.对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服务业委、财政局)


26.对冷链物流企业推进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和全程监控、追溯与查验系统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市服务业委、财政局)


四、提升冷链物流发展供应保障能力


(十一)发展多种创新冷链物流经营模式。


27.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实现资源整合,加强基础设施、生产能力、设计研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拓展冷链物流增值服务功能。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升社会化冷链物流服务水平,形成冷链共享集约、高效运行的共同配送新模式;支持开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互联网+冷链生态供应链”、“生鲜生产基地+冷链物流”等经营模式,推动冷链物流企业与快递企业、连锁企业、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社进行深度合作,拓宽市场营销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服务业委、供销社、邮政管理局)


(十二)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28.整合现有冷链信息资源,依托现有大数据信息系统,推进冷链物流企业健全集供应链功能于一体的“产品+冷链+服务”的信息服务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


29.加快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3年内实现与省和国家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市农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局、大数据局、工商局)


(十三)加强冷链物流征信体系建设。


30.依托信用沈阳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作用,建设完善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评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1.建成冷链物流企业信用记录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现有企业信用信息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四)保障冷链物流企业用地需求。


32.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布局方面予以支持。(市规划国土局)


33.加大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低温物流园区、专区、预冷和集配中心、冷藏运输、配送中心等项目的用地保障和土地供应力度。(市规划国土局)


34.对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困难的,允许其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首付50%,剩余款项1年内付清;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可按规定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市规划国土局、人防办)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35.充分发挥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为冷链物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系统做好调查研究、技术推广、标准制订、信息平台建设、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工作。(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36.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冷链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意识,引导消费理念向绿色消费、健康消费转变,营造冷链食品销售的良好消费环境和积极舆论导向。


(十七)加强人才培训。


37.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高职、中专增设冷链物流专业,加强人才培养;组建冷链物流专业人才校企合作联盟,创建冷链物流人才专项培训机构;鼓励企业引进冷链物流高端人才,并纳入沈阳市人才引进政策范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380.html

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