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8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精益管理工作,把我市打造成为国内精益管理的样板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在推进企业管理和精益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对我市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企业进行补贴: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咨询费用总额的50%。具体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统计及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或中小创新型企业;
2.申报企业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积极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4.实施精益管理的企业,须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改进效果显著。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材料。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各区、县(市)报送的申请企业相关资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委内行业处室进行初审后,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专家评审结论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予认定。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奖励”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填报《沈阳市企业精益管理咨询补贴申报表》;
2.出示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复印件;
4.出示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合同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出示由咨询公司出具的精益管理咨询费用票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出示由第三方出具的精益咨询项目完成效果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贴资金,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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