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8〕2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45:55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18〕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沈阳市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军民融合向纵深发展,提升军民融合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包含在沈军工单位、民参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下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


1.在沈实施的百项重大研发项目、百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中,支持军工单位在“军转民”中履行解密、降密或知悉范围变更手续后,实施以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产业创新技术为核心的项目。对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支持在沈军民融合企业建设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批的单个创新平台按实施绩效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对在沈注册并入驻军民融合产业园区的军民融合企业,当年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局制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按每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落实。(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


4.建立军民融合企业认定机制,制定《沈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的企业,按规定在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民参军”企业参与军工配套


1.对新取得保密认证、生产许可认证、承制资格认证或到期重审通过取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参军”企业,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对地方企业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经认定并在沈转化实施的,在“双百”工程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质监局、财政局)


三、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总规模50亿元,一期规模10亿元,其中市国资平台出资2亿元,多渠道筹措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军民技术双向转化优势项目建设、军民融合企业改组改制、军民融合企业能力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产投集团、金控集团)


四、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军工单位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改组改制,实现“民参军”,以军地民混合所有制突破军民融合二元结构障碍,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对成功参与改组改制的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基金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鼓励军民融合企业提高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水平


军民融合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400万元,其中按辽宁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和实现上市融资3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六、支持建设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创业载体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军民融合信息共享、产品开发、项目融资、业务培训等服务。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中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公共设施、配套服务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七、支持军民融合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设立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检验、测试、标准资源共享、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等平台,对在沈建设的、经评估认定的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按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收入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沈注册的军民融合企业,使用上述经评估认定的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实际支付服务费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质监局)


八、支持和培育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


1.对军队自主择业并在沈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补贴,对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对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持,企业或成果在3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结合质量效益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


九、支持培育军民融合创新型企业家


对在军民融合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军民融合创新型企业家,由其创办或领办的军民融合企业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贷款总额最高2000万元给予最多3年的贷款贴息。对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军民融合创新型企业家,给予30-25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支持燃气轮机和通航(无人机)产业发展


1.支持国产燃气轮机应用及产业化。对采用国产燃气轮机的热电联产分布式供能项目,在项目单位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发电后,按燃气轮机发电功率一次性给予1000元/千瓦的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热电联产分布式供能项目,另外给予2000元/千瓦的节能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2.对我市新研制的无人机整机、核心系统和外挂等重要部件及通用航空整机产品,实行首次销售奖励。首次销售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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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