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8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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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沈阳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沈阳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0号),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也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疾病之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1830例,其中新涂阳患者7578例,治愈7123例,治愈率达9399%,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居高不下,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基层防治机构萎缩,防治力量薄弱,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耐多药结核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把握“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任务、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为契机,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大众积极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死亡率较“十二五”期间有所下降。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检测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防止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指定市第十人民医院为我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布。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诊疗条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标准,方便患者就医,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区、县(市)。鼓励具备传染病诊疗能力的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的特殊病例。(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二)推进防治结合和分级诊疗。


1.完善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进一步完善结核病转诊和分级诊疗机制。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至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疑难重症和耐多药患者应及时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工作。痰菌阳性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痰菌阴性、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全程服药治疗。(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队伍建设。市、区县(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稳定结核病防治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落实《沈阳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四)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大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力度,强化首诊负责制,提升首诊认症能力,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按传染病报告相关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将患者转诊到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断。(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配合,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结核病项目等,积极开展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沈阳海关)


3.及时发现耐多药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患者和耐多药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五)规范诊疗行为。


1.规范肺结核诊疗行为。市、区县(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按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要落实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防治项目相关要求,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市、区县(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医院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市第十人民医院、铁西区、新民市等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其他有条件的区、县(市)也要积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传染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3加强儿童结核病患者诊疗。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儿童结核病诊治工作,不断加强对儿科医生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4.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耐药肺结核患者应及时纳入治疗管理,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市、区县(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辅助治疗药品及相关检查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且不属于公共卫生项目支付范围的药品,医保要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市、区县(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结核病医保政策。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扶贫办)、民政局、红十字会)


(七)强化特殊人群结核病防治。


1.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肺结核疫情报告人,开展因病缺勤登记和病因追踪。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及散发疫情的处置,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3.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宣传教育。(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4.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司法局、公安局)


(八)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市、区县(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与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沟通,做好免费药品需求计划,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积极使用免费抗结核药品,减轻患者负担。二线抗结核药品、一线非免费药品以及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做好全市免费抗结核药品调配工作,保障全市治疗用药需求。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提升结核病知识知晓率。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以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为载体,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教育局)


(十)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国内、市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卫生计生委)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区县(市)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实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区、县(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规划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互通、共享机制。加强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及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继续推进农村贫困地区对口支援,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条件。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措施有效实施,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宣传、文广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辖区内学校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创建良好卫生环境等防控措施。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及处置等工作,严防疫情在校园内蔓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民政部门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开展结核病防治等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结核病治疗药物和方案等新技术的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的监管和监督抽验。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沈阳海关负责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市、区县(市)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将结核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考核。市、区县(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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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