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8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46:0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6日



沈阳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我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的要求,深化实施“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将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减少到最低,实行清单化管理;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切断利益关联;提高审批中介市场开放度,实现中介机构市场充分竞争;构建新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8年8月15日前,编制完成市及区、县(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清单;建立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完善“中介超市”功能,实施审批中介服务网上全程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提高中介服务透明度;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实现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充分竞争。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7月15日前)。


1.6月5日前,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8〕17号)要求,对照《编制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说明》,各审批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编制市及区、县(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初稿)》(依据市本级以下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需单独列明),报送市工商局,并抄送市编委办。(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编制范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市及区、县(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统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2)编制内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及具体办事事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及审批层级、中介服务设定法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类型。在编制过程中,要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类型,同时界定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确定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依据。


2.6月20日前,在《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草案)》、《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草案)》基础上,形成《沈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初稿)》,履行部门会签程序。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此程序同步进行。(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编委办、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6月30日前,市法制办对《沈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会签稿)》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工商局形成《沈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送审稿)》;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此程序同步进行,形成《区、县(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送审稿)》,报送市工商局。(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各区、县(市)政府)


4.7月15日前,市工商局会同市编委办审核《沈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送审稿)》,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同步印发。(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各区、县(市)政府)


(二)明确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形成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清单(7月15日前)。


1.6月30日前,各地区、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划定工作并编制主管部门清单。划定原则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要求,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为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已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7月15日前,根据确定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清单。(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7月31日前)。


1.7月15日前,各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整理归集本行业、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名称两项内容),报送市工商局。(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7月31日前,更新“沈阳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加强审批中介服务网上监管。(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办;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3.7月31日前,完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汇总工作,形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提高中介服务透明度(8月15日前)。


切实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中介服务机构未在显要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或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等违法行为。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和专家评审活动,如需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不得将服务费用、专家评审活动费用、审核费用转嫁申请人。(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五)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实现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充分竞争(8月15日前)。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要求,审批部门所属的从事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举办企业,要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此项工作按照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安排同步推进落实。(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编委办、财政局、各审批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沈阳市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介机构改革推进组,推进组成员为市编委办、保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办、人防办、营商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推进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推进落实。


(二)协同推进落实。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严守时限、统一标准,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推进组办公室,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查问责。推进组将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巡查、督查,督促各地区、各责任部门清理规范工作进展,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和弄虚作假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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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