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46: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8〕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高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提高货运经营许可审批效率,优化危险品货运车辆检验流程。


1.2018年年底前实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4个工作日。(市交通局)


2.对不涉及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类和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年审、注销、变更等其他行政权利的22项审批内容,实行“最多跑一次”办理。(市交通局)


3.对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7〕96号)要求的氮、氦、氖、氩、氪、氙等低危气体,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要求。(市交通局)


4.优化车辆检验与检测流程。2018年年底前实现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减轻企业检验检测费用负担。(市交通局、公安局)


(二)实现交通车辆数据和交通执法数据连通共享,简化处罚和审批流程。


5.推动交通货运营运证系统与交警沈阳易行APP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实现货运营运车辆罚款网上查询及缴费功能等简易处罚程序。(市公安局、交通局)


6.推动驾驶员违章信息数据与交通行政审批数据连通共享,简化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市公安局、交通局)


(三)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夜间配送和使用新能源车辆配送。


7.科学规划城市车辆停车泊位,允许道路红线外设置货车专用泊位。(市建委)


8.新建商用建筑有货运需求的,须在建筑范围内设置货车专用泊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


9.针对市内民生需求较大的企业,可在夜间开放其周边中、重型冷链运输车辆通行道路,开放时间为22时至次日7时。(市公安局)


10.对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封闭式货运车辆,在现有货运车辆限行规定的基础上,早高峰限行时间缩短半小时。(市公安局)


(四)实现货运驾驶员资格培训便利化。


11.推动货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市场化,增加培训机构数量,力争2018年实现货运驾驶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化、远程化。(市交通局)


(五)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网上申报,将申办时限由原来45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快递许可准入申报材料由22项减少为19项。(市邮政管理局)


(六)继续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拓展“单一窗口”系统功能。


13.优化海关通关监管服务,提升海关通关效率,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的统一部署,实现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1/3。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进出口企业的应用,确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我市的应用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的70%以上。(沈阳海关、市外经贸局)


(七)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改革试点。


14.开展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和“网上一站办”试点工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政务服务办、各区、县(市)政府)


15.推进工商、税务、公安、质检、海关等部门信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统一对社会开放的信用共享平台;建立物流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健全企业信用预警、失信企业惩戒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的机制。(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二、减轻税费负担,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八)减免物流企业有关税费。


16.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


17.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企业,依照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地税局)


18.物流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凡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市国税局)


19.继续推进落实免收现代物流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


20.在试点经济园区内的物流企业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政策,在试点经济园区内投资建设用于生产性服务的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


(九)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


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推进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尽快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功能。(市国税局)


(十)降低铁路物流费用。


22.停止收取抑尘费、自备车管理费等8项杂费,合并换装费等3项杂费。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明确收费主体、费目、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收费项目名称与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应,计费规则和计算单位与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方式相一致。(中铁沈阳局集团、市交通局)


三、加大支持力度,加快物流企业发展


(十一)加大物流用地保障。


23.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市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市)政府)


24.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鼓励仓储配送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物流用地使用效率。(市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25.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园区、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未新增土地、利用闲置厂房从事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以及物流企业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数据交流、货物跟踪等物联网技术应用,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经省、市服务业或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交易平台、标准化托盘等项目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或投资额的40%,给予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服务业委、财政局)


(十三)提升物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26.重点支持物联网和自动化技术集成,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服务制造业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类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企业所在区、县(市)一次性给予20万元配套资助。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鼓励发展物流总部经济。


27.给予物流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实收资本,下同)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给予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沈阳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四、加强重点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水平


(十五)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


28.鼓励在三环外建立物流园区、货运场站,重点建设运营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业务。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网络,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利用村邮政网点、便民服务站投递快件,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乡镇营业场所为节点、村(屯)服务网络为终端的多级配送网络体系。(市邮政管理局、服务业委、农经委、交通局、供销社、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


29.推动多式联运重大物流枢纽设施建设,完善公路、铁路、民航、海运等基础设施的联运功能与衔接。大力发展公路甩挂作业场站建设,鼓励老旧公路甩挂作业场站进行改造升级,支持货运企业牵引车辆购置更新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改造。支持沈阳中欧班列建设,积极引导企业使用中欧班列。(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


五、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物流业运行效率


(十七)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的物流新模式。


30.积极推进“互联网+”物流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发展网约城市货的等互联网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推进仓储智能化建设。


31.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推广智能化、现代化仓储技术应用,鼓励重点仓储企业升级改造建设智能化立体仓、机器人集装单元和无人机分拣系统,提升物流企业现代化运营管理水平。(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九)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


32.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根据产业链发展要求,重点推广应用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和多式联运的装载标准,着力推动快速消费品、冷链食品与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仓储、包装和运载工具及其作业的标准化应用。(市服务业委、质监局)


33.积极推进货运车辆标准化、厢式化、专业化,完成不合规运输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淘汰,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市交通局、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34.探索建立沈阳市物流业标准化体系、物流业统计制度和物流业运行监测调控机制,增强和拓展物流产业宏观调控功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研究机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促进相关制度与政策的制定。(市质监局、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深化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二十)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


35.面向装备制造业的升级和转型提供精细化、定制化、专业化物流服务需要,运用技术革新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促进物流技术装备水平、物流运作模式的创新。(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一)提升制造业物流管理水平。


36.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和统计填报制度,推行试点制造业企业物流成本分列账目和建立成本核算体系。以典型试点企业为基础,分行业、分环节建立物流成本对标体系,由行业协会和领军企业建立行业标杆对标分析制度,通过成本总额和成本结构多维分析,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研究机构,开展相关核算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财政局)


(二十二)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


37.鼓励物流园区建立和完善物流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有效提供服务信息发布与查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软件租赁等信息化服务,提升园区服务信息化水平。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作用,加快建设装备制造业、汽车、农业等专业化信息平台,为行业供应链物流服务提供支撑。(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领导小组作用。


38.强化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能,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打破物流产业管理机构的条块分割,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物流降本增效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推进物流降本增效落实和实施各项工作。(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四)抓好试点工作,统一部署。39.深入落实试点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统一部署,重点推进落实仓储智能化、物流标准化应用、物流车辆改造和治理、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信息化建设等试点工作。(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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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