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8〕2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01:06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沈政发〔2018〕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沈阳路70号建筑”等53处(122栋)建筑为沈阳市第四批历史建筑,现予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积极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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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