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7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56:28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8〕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有效解决我市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实构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等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高层建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并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四)房产部门应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并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物业管理行业的考核、考评;简化房屋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启动程序,监督、指导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卫生计生、司法、服务业、外经贸、人防、体育、旅游等部门依法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二、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日常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定期开展消防“三清三查”行动,即清理居民楼院公共区域可燃杂物、交通工具违规存放充电、竖井防火封堵不严等,检查通道出口是否畅通、消防标识工具是否完好有效、初期火灾扑救准备工作是否到位等;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定期向所在社区报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状况,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


(二)对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2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三)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按照集中设置车棚、集中停放、集中充电、集中管理的工作模式,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实施规范化消防安全管理。2018年年底前,全市所有高层住宅小区、楼院要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四)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将负有主体责任的组织或单位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相关负责人要依法给予警告或处罚。


三、大力推进高层建筑隐患整改


(一)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实行“一楼一策”推进整改工作,对整改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要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要报请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高层建筑,要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老旧、弃管高层住宅建筑,由属地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整改,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晰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属地政府协调该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落实整改工作。


(四)对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纳入整改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期间火灾防范措施,严禁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提示牌。


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模式


(一)市、区县(市)政府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消防智慧平台建设,建立消防基础工作信息等数据库。以消防大数据、物联网为核心,通过科技手段加强消防监督,提升火灾风险发现和管控能力,全面推动“传统消防”向“智慧消防”转变。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建立“一栋一册”消防安全档案,组建社区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做到火灾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三)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为每栋高层建筑配备1名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负责本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消防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老旧、弃管高层住宅建筑,管理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改造既有建筑消防水系统等物防技防措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


五、有效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协调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和政策法规,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楼宇电视、宣传标牌等载体,广泛开展提示性宣传,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


(二)教育、司法、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学历教育、普法和科普教育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三)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消防从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能鉴定和专业培训等工作。


(四)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特殊工种和基层管理人员等5类人员的培训力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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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