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7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56:3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市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支持经济发展系列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县域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1.推进农业转型升级。鼓励在县域地区的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及畜禽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标准化种养业。对新建、改造集中连片高标准温室小区、冷棚小区及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照建设任务及生产环节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在县域地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当年在县、乡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增流转土地乡镇、村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基层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3.推进农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鼓励县域地区积极打造中国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国家区域公共品牌,加快推进沈阳本地农产品品牌市场竞争力、占有率。对行业协会、涉农企业等打造国家和省市农业品牌给予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对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4.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鼓励县域地区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创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集群式项目满园扩园。对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每个区、县(市)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5.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县域地区依托粮油、饲料、畜禽、乳品、果蔬、渔业等“六大”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在县域地区依法注册的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建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按两个建设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发展


6.壮大县域产业集群。对3年内新增的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县域产业集群,对集群所在开发区(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200万元、1200万元,用于开发区(园区)新增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7.完善开发区(园区)配套功能。支持开发区(园区)新建或改扩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按照实际投入(不含土建部分)40%给予建设单位补贴,最高补贴额500万元。对新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8.支持县域地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县域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创新绩效,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在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际研发机构联合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2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加大对县域新增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力度,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经费奖励;对在县域转化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化合同,按照合同额的10%给予输出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推进县域服务业发展


9.加强原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县域地区农产品原产地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商+冷链快递”直销零售模式,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园区、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0.支持县域农村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县域地区开展国家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和示范乡、村建设,对经营主体培育及人员培训、涉农电商平台、创客空间、孵化基地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1.支持乡村休闲农业发展。鼓励县域地区充分挖掘乡村的生态和文化资源优势,包装策划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全力打造绿色生态的乡村休闲旅游产业链,支持休闲农业园区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对列入集中打造和培育的休闲农业特色村,每村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2.支持乡村田园综合体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具有农业生产、农事体验、特色餐饮、民宿风情、特色民俗等功能的乡村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5%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四、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13.支持国内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4.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扩面工作。通过对土地使用证和他项权利证确权、风险补偿等制度安排,帮助农户、合作社、农事企业解决贷款融资需求,化解县域经济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农经委、金融办、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推进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


15.支持县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县域地区对外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年度市城建计划。在年度市城建计划中统筹安排县域地区各1000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6.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乡镇建设。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乡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1000万元支持,列入年度城建计划。(责任单位:市建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土地要素保障


17.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将康平县作为省级脱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国土厅工作部署,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将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内流转,盘活县域地区土地资源。(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县(市)区政府)


18.对重点项目实行土地保障。每年对县域重点项目在新增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保障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9.加大人才资金和智力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县(市)100万元用于定期开展“专家智力支持”“沈阳高级专家”服务基层行动、农村实用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活动,采取选派专家深入基层和在线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帮助县域地区现代农业、工业及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等领域项目关键技术的攻克,为县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保障和智力服务。(责任单位:市农经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0.鼓励高层次人才到县域地区创新创业。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3000万元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资金额度上限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支持


21.设立县域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作为县域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地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园区)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及要素保障等。以涉农区县(市)政府为各类资金整合的平台和载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2.设立县域产业发展基金和奖励资金。市本级出资1亿元,设立沈阳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县域一二三产业融合等产业项目;连续3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对综合发展和单项指标考评优秀的县(市)分别给予以奖代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3.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县(市)区政府)


本政策适用于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辽中区,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遇有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时重新调整。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


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在市政府确定的各专项资金计划内择优安排,对于在享受现有普惠政策基础上新增资金部分,在市财政2亿元县域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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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