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8〕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沈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56:3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沈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1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8〕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地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市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事项;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方面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事项;市编委办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事项;市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企业、个体经营户名录并协助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事项;市民政局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事项;市综治委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事项;市公安局负责普查员入户调查安全保障方面事项;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及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从业人员和工资普查方面事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事项;市建委和房产局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事项;市服务业委负责商贸流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事项;市教育局、科技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委、交通局、司法局、民委分别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交通运输、司法、宗教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事项;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沈阳保险协会、邮政管理局、大数据局等部门分别负责金融、通信、邮政、电信系统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事项;市国资委协助开展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的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和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区、县(市)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区、县(市)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各地区统计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宗旨,在选调人员、业务培训、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四)注重宣传动员。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做好成果应用。普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拓展应用领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沈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沈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晓东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  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冷雪峰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编委办、综治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服务业委、文广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国资委、统计局、金融办、邮政管理局、大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沈阳保险协会的相关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分管领导兼任。




附件

  沈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晓东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  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冷雪峰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编委办、综治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服务业委、文广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国资委、统计局、金融办、邮政管理局、大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沈阳保险协会的相关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分管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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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