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7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0:56:45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8〕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粮食产业经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振兴东北和乡村战略为契机,按照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大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拓展农民售粮渠道,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经济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初步建成适应我市粮情的现代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体系。全市粮食优质品率提高10%左右;粮食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左右,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88%以上,主食品工业化率提高25%以上;规模以上粮食企业实力不断提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集群辐射能力持续增强;粮食科技创新能力和质量安全发展保障能力达到更高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增强企业活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做强做优一批具有竞争力、辐射力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推动产粮大县“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一体化网络建设,确保1个区、县(市)至少有1个资产和信用状况较好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推进企业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融资等形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构建“产购储加销”协作机制,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保安全、促发展的重要载体作用。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依托现有收储网点,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合作,扩展粮食仓储业服务范围,提升粮食企业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二)培育流通主体。引导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转移,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带动力的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支持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坚持粮食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建立粮食企业+经营合作社+基地的利益联结机制,多元流通主体协同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龙头企业参与地方粮食储备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国资委,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各区、县(市)政府)


(三)延伸产业链条。探索开展绿色优质特色粮油种植、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新模式,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我市粮食生产核心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引导优质粮食品种种植,稳定优质粮源,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实现粮源基地化。向上游以定向投入、专项服务等方式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下游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农博网等农村电商网络平台和各类展会,开展粮食产品线上线下销售。开展粮食全产业链信息监测和分析预警,加大供需信息发布力度,引导粮食产销平衡。(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动产业集聚。推动产粮大县优质粮源区、沈阳粮油集团粮食产业园区、沈北新区粮食产业加工园区建设,注重区域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全产业链为纽带,整合现有生产加工、物流仓储、销售网络、科技研发等资源,打造粮油食品产业集聚区。吸引优势企业、技术人才和资金进入园区,发挥园区的聚集和辐射效应。以粮食产业集聚中心为依托,形成覆盖京、津、冀地区的粮食销售网络,利用现有仓储设施为粮食主销区提供仓储物流服务。(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支持粮食企业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物耗,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构建以绿色粮源、绿色仓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为重点的绿色粮食产业体系。探索推广“仓顶阳光工程”新能源项目、烘干塔节能改造项目,开展米糠、碎米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促进产业节能减排、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六)加强品牌建设。大力支持沈阳大米加工企业和地产杂粮等本土品牌宣传和文化创立,让更多沈阳大米品牌响起来、亮起来,争取在销售市场占有更大份额。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开展“三品一标”生产,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加强区、县(市)粮食产业和特色产品品牌创建,积极参与“辽宁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支持企业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努力推出更多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增加优质产品供给。大力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以市场需求和粮食产业发展为导向,逐步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和交易机制。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大力实施“中国好粮油”示范县、示范企业行动计划,推进订单生产,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促进城乡居民由“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推进主食品工业化生产,加大特色粮油食品、大米深加工制品的多元化、定制化、个性化供给,发展杂粮、杂豆等特色农产品,促进粮食产品的提质升级。(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质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八)强化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支持企业与辽中水稻试验站暨院士工作站和南繁基地等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建立实验室和成果转化工作站,打造企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创新研究。推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加大粮食储藏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粮情预警预报、智能控制分析系统的研发,解决粮食干燥领域能耗高、热效率低、污染物排放等技术难题。加强进出口粮食检验检疫技术设备的研究。在“互联网+现代农业”建设中,引导粮食深加工企业加快提升粮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智能仓储、智能烘干的科技应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经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市)政府)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粮工程”,引进高端人才。通过“三引三回”活动,加大招才引智,吸纳多方面人才投身粮食行业发展。采取与院校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在职进修等方式,完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加大产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实用型人才培养力度,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遴选一批粮食产业体系、技术体系专家,建立专家库,打造发展粮食经济的“粮工巧匠”。(责任单位:市农经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提升粮食产后服务水平。按照“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发展现代农业经营的需要,各产粮大县要按照“三区”规划,合理布局种植区域,建设2-3个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设施建设、购置设备上予以政策性资金支持,为粮食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粮食“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推进农户科学储粮行动,促进粮食提质减损,企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完善粮食物流体系。持续推进产粮地区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快危仓老库改造、智能化升级改造步伐。重点支持我市粮食主产区、加工区的仓储设施建设,增加粮食收储、转运能力。建设完善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推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全覆盖。发挥沈阳粮食物流中心作用,加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辐射功能。提升海陆和铁路运输能力,加入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和中欧班列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农产品流通产业集聚带,开发国际、国内粮食物流贸易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适应市场化粮食收储体制改革,建立覆盖面广、功能完善的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提升市、区县(市)两级质检机构服务能力及监测覆盖率。巩固1个国家级和4个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形成以市级为支撑、以县级为基础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进口粮食疫情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风险防控和实际监管。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协作机制,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完善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建立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粮食产业加快发展。落实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促进地方粮油生产。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认真落实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粮食流通产业、优质粮食工程等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管理使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增强储备粮监管与宏观调控能力,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减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经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优化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贯彻落实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制度,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满足粮食产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政策性银行发挥金融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业务。鼓励商业性银行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加大对粮食产业经济的信贷支持。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优化服务,不断提升对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的保险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市财政局、农经委、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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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