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6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各区、县(市)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2号)等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工作目标。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评价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围绕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省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等方面开展评价工作。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评价工作。
(四)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区、县(市)政府着力解决制约教育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评价工作。
(五)坚持科学评价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检查过程与评价结果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督导认定相结合。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省市政府重点教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小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省、市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优质特色化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推进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落实援藏援疆干部教师政策待遇情况,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执行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七)完成省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上年度全市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组织实施
(一)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年度检查内容、省政府考核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和市委市政府上一年度教育重点工作,每年年初向各区、县(市)政府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和考核细则,并组织评估组实地检查。
(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对照考核细则,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完整、规范的自评工作业务档案,并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五、结果运用
(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区、县(市)政府自查自评、实地检查、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报告,形成评价结果,经被评价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评估组签字确认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对发生重大教育安全责任事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上级转移支付教育专项资金拨付不到位及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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