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5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06: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8〕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8号)精神,激发我市社会领域的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一)医疗卫生领域。


1.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落实《沈阳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沈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符合规划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地点限制。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发布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中医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血液透析等医疗机构,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诊所,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社区、乡镇)开办诊所,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执业。大力发展病理、影像远程会诊网络,满足农村多元化就医需求。(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民营资本利用自身优势,邀请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沈讲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促进业务合作。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才交流、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并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倾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国资委、财政局)


5.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促进设备资源共享。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占比,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影像中心和病理中心。强化标准统一、质量控制,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查等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二)教育领域。


6.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引导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出特色,支持符合沈阳振兴发展人才需求的民办高校、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双元制”职业教育改革,开展市装备制造学校、市化工学校等国家双元培育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职校职业教育资源,提高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智能制造等领域技能人才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对民办学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税局)


9.完善准入机制。修改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民办高中(学历阶段)审批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推进课程、教法等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学校同步推送,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推进涉外办学。允许外资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参与中外合作办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允许外资依照《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等,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外经贸局)


(三)养老领域。


1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办理,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工商局)


12.放宽投资准入。放开市场,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机构,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举办农村综合性老年养护中心及为老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


13.精简审批环节。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除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外,其他养老机构设立采取属地化管理。养老机构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文化领域。


14.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投资兴办公共文化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参与群众文化演出和推广、专业艺术生产和舞台演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引入图书发行、网络服务、电影放映、艺术演出、艺术培训等文化企业承接文化艺术惠民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15.引入社会资本实施沈阳杂技城等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力量以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上积极宣传报道。优先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做好推介和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16.拓展国际市场。支持社会力量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文化企业,共同打造对外文化贸易品牌。推动大型武戏京剧《战沈州》、话剧《奉天战俘营》、创排评剧《国歌从这里唱响》、杂技《炫彩·中国》等国际化商业巡演,举办中国沈阳国际合唱节等文化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17.鼓励社会力量与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深度合作,适时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允许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出版社对外出版、网络出版等。以创意设计业为重点,实施一批重点文创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五)体育领域。


18.推动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经营,赋予大型场馆更多管理自主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奥体中心、“一河两岸”体育产业开发,建设文化、产业、旅游、健身休闲等多元功能现代体育产业集聚区。加强农村乡镇村屯体育设施建设,实现村屯户外健身器材全覆盖。推动沈阳体育产业集团对外合作与交流,打造沈阳马拉松、市民运动会等大型自主品牌赛事。(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展改革委)


19.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全面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20.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比照国内先进地区的体育赛事、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服务标准,降低体育赛事、演唱会举办成本。(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体育局、文广局等)


二、扩大投融资渠道


21.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定医疗卫生、教育、养老、体育等领域PPP指导意见,深化社会领域PPP模式创新,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特许经营、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领域设施建设运营。推动沈阳医学院附属二院等项目运用PPP模式建设。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文广局、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2.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境内外资本设立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社会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23.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市场债券融资。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24.提高社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给予信用贷款。发挥好市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25.推动企业用知识产权、收益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质押贷款。探索为养老、教育等营利性的社会机构提供以有偿取得的土地等财产抵押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26.落实鼓励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税法规定,对非营利性社会领域机构给予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三、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7.依法依规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急需且符合规划调整规定的项目,可通过调整规划程序,保障项目规划用地需求。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


28.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财政局)


29.区、县(市)政府应依据产业政策、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土地成本等因素,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


30.支持非重点污染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为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落实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的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文广局、体育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


31.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额中扣除。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32.创新健康服务,培育健康服务新业态,拓宽康复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服务、中医药保健与文化、旅游、养生康复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旅游委等)


33.推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开展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加快辽宁中置盛京老年病医院等30家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设立一批兼具医疗、养老服务资质的医养结合床位,开设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为80%以上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等)


34.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提升以“一宫两陵”世界文化遗产为主的清文化品牌,发展有沈阳特色的辽文化、清文化、民国文化、工业文化和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打造“盛京好手艺”等非遗产品。(责任单位:市文广局、旅游委等)


35.推动医疗、体育等领域制造业发展。依托东软健康产业园等,融合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可穿戴健康监测、远程诊断治疗、多模态分子影像等医疗设备。发展眼科精准医疗,打造眼产业集群。挖掘中药经典名方,推动中药创新药产业化。发挥电子信息、医疗电子领域优势,开发健康保健康复器械。依托装备制造业基础,发展体育器材、运动装备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卫计委、体育局等)


36.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教育服务,推广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互联网健康咨询、健康档案查询、健康管理等服务,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发展公共文化互联网,支持电子书、移动多媒体等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委、民政局、体育局、大数据局等)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7.加强规划引导。落实社会领域行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发展,引导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形成社会领域良好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旅游委等)


38.深化“放管服”改革。企业投资实行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审批首问负责制,项目审批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推行无偿代办服务,完善落实节假日办理、提前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咨询服务等措施,缩短审批时限。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


39.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行医师区域注册,鼓励医师到基层、乡镇等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多点执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电子化注册改革等工作,实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文广局、教育局、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40.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市社会信用征信平台,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通过“信用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通过破产、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


41.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展医疗等社会领域的行业组织,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服务信息指引,开展服务承诺,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体育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42.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界定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建立相关系统内部统计监测制度,完善行业、部门统计制度,开展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和分析,确保统计工作科学化和制度化。(责任单位:市统计局、文广局、体育局、旅游委等)


43.加强宣传引导。宣传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社会力量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体育局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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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