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8〕1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工作要求,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学习借鉴上海先进经验,扎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涉企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破解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充分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选择审批频次较高且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93项行政许可,分类推进,深入试点。
1.取消审批(共3项)。对于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监督的事项,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备案(共2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定并公布备案标准,企业根据备案标准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备案项目无需核实的要即来即办,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罚。
3.实行告知承诺制(共23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所需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4.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共33项)。由行政审批机关编制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审批事项标准化和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明确可预期。
5.强化准入监管(共32项)。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严格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政府综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有关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于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事项,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办理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采取视情节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开放型市场行为,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实行包容性管理,探索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对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监管容忍。
2.加强市场主体自律监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支持行业协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3.加强社会力量监督。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4.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在权限范围内,将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推送至市信用数据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全面归集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等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为综合监管提供参考,实现对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探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一支队伍综合执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破解“任性执法、执法扰民”等难题。
(三)加快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全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企业注册、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咨询服务等事项网上办理,打造“线上、线下”联动机制。力争实现凡是网络共享和网络核验的信息,不要求重复提供;凡是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网上办、不见面”常态化。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事项,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五)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标准建设,依法在政府网站、审批办理场所及时、准确、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行政审批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出具受理单,不予受理的要出具书面凭证;提供“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8年3月25日前)。按照辽政发〔2017〕55号文件要求,由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会同市编委办、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制定我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组织实施(2018年3月26日至12月21日)。落实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针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制定的相关程序和举措;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改革事项涉及市、区县(市)权限的,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推进实施。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对试点地区的指导督促工作。
(三)综合评估(2018年8月底前)。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对试点地区的“证照分离”改革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经验(2018年10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对各领域改革经验的系统集成,逐步完善改革试点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此项改革作为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做好推进落实工作。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工商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有序开展。
(二)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工商局、法制办要对市直有关部门推进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予以激励,遇到问题困难的加强指导、帮助解决,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三)及时总结经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及时宣传“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新举措、新成效,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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