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5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10:38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


严格界定政府债务范围。政府债务仅限于2014年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和2015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各级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守住政府举债融资的“红线”。


明确政府投资范围。坚持项目安排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坚持无预算不支出,避免低效投资和无效投资。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投资项目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要在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不得超限额、无预算举借。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之外的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以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得举借政府债务,其单位债务由单位自身收入偿还,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除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不得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明确由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回购本金、最低收益、将非政府债务的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二、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在妥善处置其承担存量政府债务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分类处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再承担政府投融资职能,所举借的债务不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投融资公司,在其承担的政府债务已妥善处置,并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或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行为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进行清理整改,科学测算、综合评估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严格论证承受能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开展PPP项目。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开展政府投资基金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PPP项目,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以借贷资金充当资本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等“明股实债”方式变相举债。


四、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正确方向,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要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在目录范围内,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五、建立举债责任追究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PPP、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已经发生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区、县(市)及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偿债、变更偿债责任主体、撤销违法违规担保等方式,及时进行整改。严禁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严禁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异化为“二财政”。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长期政府支出责任的事前审核和监控,加大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以新型融资模式增加政府债务负担。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举债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倒查责任,终身问责。今后,市政府将对查出存在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问题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问责,并按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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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