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4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六大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六大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政务窗口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垄断性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2018年政务窗口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务窗口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服务理念,努力让“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沈阳市的鲜明标签和靓丽名片,着力整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流程不顺畅、服务不主动、形象不够佳等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服务群众到位,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着力整治审批环节多、办事繁琐、办结时限较长的问题;
(二)着力整治个别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着力整治个别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模式不够规范的问题;
(四)着力整治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待提高的问题;
(五)着力整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畅的问题;
(六)着力整治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了解政策难、准备材料难、表单填写难的问题;
(七)着力整治政策解释不清、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的问题。
三、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针对审批环节多、办事繁琐、办结时限较长的问题,要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目前难以实现“最多跑一次”的事项,继续研究优化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的对策措施,逐步实现“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目标;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最多跑一次”改革,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和政策解读;对各地区、各部门“最多跑一次”事项的执行情况、取得效果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检查督办,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各窗口责任单位)
(二)针对个别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效率不高的问题,要全面落实代办等服务举措,变“被动式”服务为“主动式”服务,切实提升窗口服务水平。重点针对部分申请人由于对审批程序不了解、对申报材料和技术标准不熟悉等情况造成的材料准备不齐全的问题,推行代办工作机制。安排专人指导、帮助,及时解决审批疑难问题,对申请人申办的审批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尤其是针对年龄偏大群体,强化传统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引导功能。全面推行延时错时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各窗口责任单位)
(三)针对个别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模式不够规范的问题,要继续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重点对区县(市)、街道(乡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执行“两集中、两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各窗口责任单位)
(四)针对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待提高的问题,要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实现政务服务窗口纪律作风有明显改善。从部分窗口责任单位抽调优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集中抽查、定期互检、回头看等方式开展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窗口人员“空岗、串岗、未统一着装,玩手机、电脑登录与工作无关网站,工作纪律涣散、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定期通报,督办整改,及时复检。(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各窗口责任单位)
(五)针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畅的问题,要深化“多规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以“多规合一”平台为依托,继续优化基本建设项目“五个阶段、四条主线”联合审批流程,实行“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建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各窗口责任单位)
(六)针对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了解政策难、准备材料难、表单填写难的问题,要推进需求侧改革,让企业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梳理转化政务服务事项,形成《政务服务事项需求侧索引化办事指南》,从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出发,根据行政相对人的不同类型,重新划分服务主题,为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加注通俗易懂的企业群众办事标签,并明确申报材料的来源渠道;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前后置关系,形成企业群众“套餐化”办事服务指引;将转化结果通过综合便民服务平台统一对外提供服务,形成互联网服务统一入口;引入社会化评价体系,将企业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编委办、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七)针对政策解释不清、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的问题,要强化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策解疑释惑能力,杜绝出现“僵尸网站”、“睡眠栏目”。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民心网、96123市民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和问题,实时受理群众和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各窗口责任单位)
四、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2月)。对全市政务服务窗口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形成具体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10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行动部署逐步推进各项整治措施,定期上报进展情况。行动组采取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现场采访、群众举报等方式,搜集发现各窗口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限定整改期限,定期调度整改完成情况,督促专项整治行动做实做细。
(三)成果总结阶段(2018年11月-12月)。全面总结工作情况及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进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务服务窗口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由市营商局牵头,责任单位包括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建委、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各窗口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的责任体系,指定1名处级领导干部和1名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络人;部分窗口责任单位要选派1名业务好、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充实到行动组,定期参与联合检查,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调度督查。实行周调度、月例会制度,行动组每周进行1次情况调度,每月听取1次现场汇报。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行动组全程进行跟踪督查,定期进行通报,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三)加大问责力度。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营造良好氛围。各责任单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宣传重点,充分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政务窗口服务环境和舆论氛围。
2018年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持续深入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振兴我市实体经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政府立法方面:着力整治政府立法质量和制度体系建设等问题。
(二)行政收费方面:着力整治行政执法机关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不公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问题。
(三)行政检查方面:着力整治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四)行政处罚方面:着力整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五)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着力整治法治政府建设满意度不高等问题。
三、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政府立法方面。
1.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完成立法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2月底前)
2.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修改《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提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14部政府规章的决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3.突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完成《沈阳市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规定》等政府规章草案提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二)行政收费方面。
4.编制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子项和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前)
5.完成行政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公示工作,公开载体包括市政府门户网站、收费机构办事场所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6.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将适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市直有关部门)
7.对市直有关部门行政收费情况进行督查,提出督查意见。(责任单位:市法制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三)行政检查方面。
8.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月底前)
9.市法制办审核、汇总市直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中涉企检查对象不超过企业主体名库录的20%,力争控制在1000家以内。(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完成时限:2018年2月底前)
10.市法制办将审核汇总后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公开载体包括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直有关部门网站和办公场所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11.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编制安全领域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市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12.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一批准”“两出示”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实施检查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时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执法文书要及时入卷归档。(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13.对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四)行政处罚方面。
14.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先例、说明理由等制度,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4月底前)
15.行政执法部门要厘清违法行为轻微情节和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情节及责任,并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企业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且没在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16.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制审核意见书中明确体现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公正执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前)
17.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针对执法流程的不同环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明规范用语。(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18.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开展调研活动,学习外地、外单位经验做法,形成可行性调研报告。(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19.对市直有关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明规范用语、探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编委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五)法治政府建设方面。
20.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沈委发〔2016〕29号)精神,制定《沈阳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我市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完成时限:2018年4月底前)
21.加强对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督促指导,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考核任务。(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等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2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深入查摆存在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措施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10月)。在行政执法部门自查的基础上,专项整治行动组要采取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群众举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1月-12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通过总结教训、分析原因,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突出问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专项整治作为2018年重点工作摆上日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马上办”“钉钉子”精神,强化责任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督查调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工作方案、问题清单、措施清单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组。专项整治实行月调度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每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组。
(四)加大问责力度。市法制办要会同市营商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调查属实,将依法严厉惩处、严肃问责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落实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狠抓落实,实行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2018年垄断性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垄断性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围绕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2017年开展燃气、供水、供热等垄断性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扩大整治范围,着力推动电力、热力、燃气、供水、通讯、消防等特定行业将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法定条件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督。推动垄断行业改革,本着积极稳妥、有限放开的原则,适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服务质量方面:重点整治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法定条件不向社会公开、不及时更新等问题;服务态度不好、办事程序繁琐、办理时限长等问题;新建小区基础配套不完善、老旧小区维修不及时等问题。
(二)引入竞争机制方面:重点整治利用垄断地位或以本行业特殊性为借口,垄断配套工程建设,限制和排斥竞争;在配套工程实施、验收和交接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增加收费或拖延工期等问题。
(三)价格行为方面: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或扩大范围收费,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不公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电力行业整治。深入开展窗口服务质量整治,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办理要件、收费标准等,提高服务意识;研究推进电力工程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获得电力指标明显提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热力行业整治。结合我市供热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工作标准,提升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流程,重点在供热收费、报修服务、申请暂停(恢复)供热、测温退费、投诉处理等方面,明确程序环节、办理时限,制定行业指导文件,加强监督考评;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热管网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而影响用户采暖问题,研究探索解决途径和办法。(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三)燃气、供水行业整治。在燃气、供水工程费最高限价的基础上,研究降低燃气、供水工程设计费和监理费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深入开展窗口服务质量整治,进一步简化受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及要件、收费标准等,做到服务公开透明,统一规范;深入开展涉企服务整治,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协助开发企业解决立项审批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减少用户获得燃气、供水的时间和成本。(责任单位:市建委)
(四)通讯行业整治。着力整治通讯领域涉企服务水平低、市民投诉高、服务不达标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通讯领域企业服务意识,规范通讯领域企业经营行为,解决服务流程不公开透明、办事服务指南不清晰等问题;推进全市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通讯企业不文明、不规范施工问题。(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五)消防行业整治。深入开展窗口服务质量整治,重点整治不按程序和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违法增设消防审核验收前置条件、超时限办理审批等问题,整治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办事“推绕拖”等问题;深入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整治,重点整治无资格执法、超越执法权限执法等问题;深入开展涉企服务整治,重点推动消防检测、维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行动步骤
(一)制定落实方案(2018年1月底前)。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整治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其汇总后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梳理形成问题清单(2018年2月1日-28日)。各责任单位通过组织垄断行业自查、对服务对象调查等方式,结合已掌握的问题线索,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三)开展价格专项检查(2018年6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组织对全市燃气、供水、供热、通讯、消防行业进行价格专项检查,对2017年电力行业检查出的价格问题进行梳理,纠正垄断行业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四)制定整改措施(2018年3月-6月)。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整治任务,针对垄断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比先进地区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五)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7月-12月)。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已出台规范垄断行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建立健全对垄断行业日常监管和诉求办理及反馈的长效机制。针对新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服务标准和政策规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各部门能制定出台的,由各部门出台实施;需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的责任体系,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二)强化督查调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送专项行动组,并按要求定期向行动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步骤开展工作,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加大问责力度。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立即纠正、严肃惩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长效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对垄断行业的日常监管机制,畅通诉求渠道,认真受理并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2018年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政府招商承诺不兑现,“净地不净”等问题,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考核问责制度,杜绝过度承诺问题。建立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整治内容
(一)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摸清2017年底前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企业工程款基本情况,并通过开展专项清理行动,促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加快政府拖欠工程款清理偿还工作,2018年确保完成政府拖欠工程款40%的目标、力争完成60%,2019年完成全部清理偿还工作。同时,针对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欠款。
(二)着力整治政府招商承诺不兑现问题。梳理排查政府招商政策承诺及已签订合同不兑现问题清单,督促相关地区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切实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管理,防止发生新的违约行为。
(三)着力整治“净地不净”问题。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净地不净”项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产手续注销等工作,分门别类进行有效处置。建立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在用地选址、用地申请、土地竞买、贷款发放上严格限制,实行部门联动管理。力争2018年将105个“净地不净”问题全部解决到位。
(四)着力整治政府承诺的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针对政府承诺的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情况,加大跟踪督办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群众诉求问题;建立以政务诚信信用承诺制度为重要引领,以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及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关键举措,以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构建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五)着力整治企业失信问题。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本行业“红黑名单”,并共享至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红黑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三、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加快完成政府欠款清理偿还工作。对于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决)算,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问责力度。督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时完成概算调整手续,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及时拨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加快政府拖欠工程款清理进度。督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论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欠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对政府招商政策承诺不兑现问题跟踪问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座谈、调研及各地区自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全面梳理排查政府招商承诺不兑现问题,确定责任主体,提出解决措施和时限,形成整改措施清单,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实行跟踪问责。(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多管齐下解决“净地不净”问题。对“净地不净”项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产手续注销等工作,分门别类进行有效处置,制定解决方案。针对存在问题,启动司法强拆程序、加快产权产籍注销办理、适当调整征收范围、推进市政设施排迁。并在此基础上,配合2018年盘活全市存量土地攻坚工作方案,促进项目落地和开工建设,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大督办力度着力解决群众诉求问题。根据相关惠民政策,依托96123市民热线和民心网两大载体,针对政府承诺的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情况,受理并督促解决群众有关诉求。(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开展政府失信被执行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会同市法院,梳理2017年全市各级政府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问题,督促失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完善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功能,对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问题的失信主体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构建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法院,各区、县(市)政府)
(六)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国家出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通过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送各领域“红黑名单”及惩戒措施,依法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发起、响应、反馈的协同监管机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工作责任,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2月1日-11月30日)。落实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按照职责分工,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处理,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做到每个问题都有记载、每个问题都有措施、每个问题都必须整改到位。
(三)成果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日-31日)。配合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系统总结专项整治典型经验和突出成果,并通过召开总结大会或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2018年政府和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国土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专项行动组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兼任,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各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联系人。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责任部门要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梳理总结解决问题的举措、经验、办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整理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听取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三)强化工作协同。各责任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调度专项整治行动,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整治方案开展工作,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整治任务。
(四)严肃督查问责。专项行动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各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行为,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严肃追责。
2018年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按照我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和“转变观念,坚持需求导向,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把握好企业和群众需求,提高改革措施针对性,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不找人”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从需求侧出发,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最大限度释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逐步形成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局面,促进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及措施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委托或者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2016年,沈阳市政府确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涉及22个部门、169项审批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一)着力整治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较多的问题。全面清理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着力整治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和群众征集对中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
(三)着力整治审批中介市场垄断的问题。提高审批中介市场开放度,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的从事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要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四)着力整治审批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履行市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信用体系和考评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
(五)着力整治审批中介行业准入门槛高的问题。各部门要放宽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审批外,其他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三、责任分工
(一)市工商局:负责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调度和整体推进工作。
(二)市营商局(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查,形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沈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汇集整合信息资源,完善服务功能。
(三)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依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五)涉及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气象局、工商局、司法局、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外经贸局、人防办、保密局等):要在中介审批项目上“做减法”,拿出“成绩单”;坚决割断与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关联,打掉“红顶中介”的帽子,营造中介市场的公平秩序;提升服务标准,以企业和群众的需求为标尺,改进固化制度和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强化信用监管,以企业和群众对中介服务的“满意率”为考评依据,实行动态信用监管;降低中介行业准入门槛,放宽中介审批服务地域、行业和类别限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四、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31日前)。各部门要做好动员部署,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方案要体现部门特点,突出针对性、操作性,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2月1日-11月30日)。各部门要严格依据方案明确的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逐项落实。要做到问题表现找准、症结原因清晰、整改措施具体、整治效果明显。
(三)成果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日-31日)。各部门整治工作要建台账、留痕迹,及时归纳总结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经验和突出成绩,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性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做到任务分解明确、责任落实明确、行动目标明确,尽快形成工作成果。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责任部门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整治工作,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牵头部门要作好协调、调度工作,督促解决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定期向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
(三)健全工作机制。专项行动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适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四)严肃督查问责。专项行动组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对各阶段各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对严重不作为、工作不力、影响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推进的,上报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严肃处理。
2018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服务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通政策措施出台与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说到做到,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整治内容
一是着力整治政策调研不充分,政策制定“离地三尺”、不切合实际,“含金量”不高等问题;
二是着力整治政策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政策兑现条件繁琐苛刻,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缺失等问题;
三是着力整治政策公开渠道利用不充分、形式不灵活,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不及时、不深入、不精准等问题;
四是着力整治政策执行不规范、不透明,随意性和自由裁量过大,补贴资金拨付周期过长、地方配套不到位,减税政策执行偏左偏严等问题;
五是着力整治实施效果评估落实不到位、第三方评估缺位及评估结果运用不充分、监管缺位等问题;
六是着力整治政策清理不及时、退出机制不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未建立等问题。
三、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针对政策措施调研论证、发布解读、执行落实、评估清理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存在问题,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深入调研论证。政策起草部门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通过召开企业和市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方面的需求和意见,摸清底数和需要解决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政策起草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需求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充分考虑政策的受益面和各级政府落实政策的承受能力,确保政策的时效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体现差异化、个性化。在政策出台前,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等内部审查论证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要坚持“简化申报评审、侧重事后监管”的原则,规范准入条件,固化准入标准,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途径和方式。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列席政府和部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策调研论证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文件起草部门;配合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二)及时公开发布。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和实施细则、配套措施及政策解读材料要第一时间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沈阳日报等主流媒体专栏,以及沈阳政务微博和微信、沈阳网和沈阳网公众微信、帅正新闻app等政务新媒,同步公开发布;市委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联合印发文件,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且不涉密的,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公开发布。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及政策解读方案和材料要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发布时要注明政策措施所有执行环节涉及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责任单位:政策文件起草部门;配合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解读宣传。政策文件起草部门作为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负责编制和发布解读材料,通过通俗易懂、形式丰富的解读,保障人民群众对各类政策措施“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起草部门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政策问答、专家解读等方式宣讲政策、解疑释惑、引导预期。要配备专业化工作力量,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从业人员、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参与政策解读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措施发布解读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
(四)强化执行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工作责任制,将政策措施执行的各环节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做到落实政策措施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执行得力,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规范,有效解决政策执行随意性和自由裁量过大问题。对于执行程度不好把握的政策,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标准,确保不出现政策执行偏左偏严问题。同时,要加大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其对政策措施的理解和对规则标准的把握。(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规范效果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74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政策性文件各阶段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对于重大政策措施,市政府办公厅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计划地引入第三方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各协会商会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及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六)健全退出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充分运用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并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应政策及时提出废止、失效、修订等清理意见。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清理退出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四、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31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分别组织召开企业、市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充分吸纳意见建议,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制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责任分工。
(二)政策梳理阶段(2018年2月1日-3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以市委市政府及本地区、本部门名义出台的便企利民政策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摸清各项政策措施的调研论证、发布解读、执行落实、评估清理等具体情况,形成政策清单;同时,对照明确的整治标准,逐项政策梳理各环节存在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政策清单和问题清单,组织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16日-11月30日)。一是针对现有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全面系统推进问题整治工作;二是针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具体问题和各地区、各部门梳理出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治主体和责任,一对一及时交办,跟踪落实,推进整改。
(四)成果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日-31日)。深入解剖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研究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路径,形成政策措施全生命周期标准化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调度、跟踪落实,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刘阳春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督查室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分管领导,行动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部门专司此项工作,同时明确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沟通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将开设微信群,邀请行动组成员单位及我市相关企业、营商环境监督员参加。
(二)强化工作协同。此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是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推进、亲自跟踪落实,以上率下促进形成抓好专项整治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层层压实,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整治问题,责任地区和文件起草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加强与配合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专项行动组将实行综合协调、周报告、市领导协调推进、督查督办等各项整治工作制度,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交办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调度、半月调度制度,及时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市领导阅示。
(四)严肃督查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开展实地督查,查找问题和差距、短板和不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评估和督查结果及时整改。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地区及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