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4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10:5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沈政办发〔2018〕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做好推进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理顺政府与社会、企业、市场关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运转高效的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环卫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我市环卫作业创新改革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以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为指导,按照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积极构建“事企分开、管干分离,重心下移、市场运作”的环卫运行新模式和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环卫行业市场体系,形成作业企业化、运行市场化、投资多元化、监管规范化的环卫行业发展新格局。


二、改革原则


(一)管干分离,市场运作。各区环卫主管部门逐步改变既实施扫保作业、又负责检查考核的管理模式,转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标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等工作;企业负责提供环卫作业及冬季除运雪等服务。


(二)公开透明,规范招标。各区作为本区域环卫作业项目的发包主体,要本着“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市场运作、效能优先”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环卫作业服务企业。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针对我市环卫系统事业编制人员较多的实际,各区政府要切实做好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工作,通过合同约定和强化履约监管,保证队伍稳定、待遇不降低,确保平稳过渡。


(四)保障经费,严格奖惩。各区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市场化服务经费;完善考核办法和淘汰机制,加强日常考核管理,将作业质量与经费挂钩,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不断培育优化环卫服务市场,确保环卫作业质量得到提升。


三、改革范围和服务项目


(一)改革范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含区域内各类开发区、新区、功能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服务项目: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墙根范围和道路两侧立面间区域)、铁路沿线、绿地以及道路立面公共设施保洁作业;冬季除运雪作业;生活垃圾收运(含配合政府开展垃圾分类)作业;环卫设施管养作业;无主建筑、装修垃圾清理作业;非物业住宅小区保洁、垃圾收集作业及环卫设施配套;创城、迎检等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和突发应急处理事项。各区可根据实际扩展服务项目和范围,或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改革。


垃圾处理场(分拣场)、机扫车辆清灰场、垃圾压缩中转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四、改革措施


(一)推行公开招标。市环卫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创城标准,制定统一的环卫作业规范及考核标准。各区要设定投标企业资格条件,投标企业要具有与环卫作业相匹配的机械化潜在购买能力和企业规模,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组织能力以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或设备自产能力)和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能力,同时原则上须在3个(含)以上城市从事环卫行业市场化服务或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个运营项目服务,且取得优秀业绩。


各区结合作业总量,一般以2个标段进行招标采购(农村区域可酌情安排),承包作业期限采用“5+3”模式。服务协议包括服务范围、作业规范、作业标准、考核标准、退出机制等内容,特别要纳入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和环卫突发应急处置事项等内容,并将其作为退出机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安置环卫人员。各区政府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范围内的事业身份在职人员自愿选择保留或放弃事业身份进入企业,或通过转岗等多种渠道进行安置;离退休人员的经费(除离退休金外)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劳动合同制人员转入中标企业,执行企业薪酬待遇,在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稳中有升,并在协议中明确薪酬、公积金、保险等待遇执行标准和过渡保护期等条件,确保人员权益得到保障,队伍稳定。改革期间,改革单位要冻结事业编制,严禁增加人员职数。


(三)强化部门监管职能。市、区环卫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中标企业的运行监管。区环卫主管部门制定监管考核标准、退出机制等,将城市可机扫道路机扫率85%以上、垃圾密闭贮存、转运、运输率100%和公厕完好开放率95%以上等指标作为环卫作业标准。各区要整合原有机构,组建区级环卫监管考核队伍,负责对中标企业的环卫作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验收,督促中标企业高效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区域环卫质量显著提升。根据考核结果,全市每年评选年度优质服务企业,并将其作为企业下届招标的加分条件。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动产处置管理。现有环卫作业车辆及设备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转让或租赁给企业。


2.不动产处置管理。可利用的停车场、车库、办公楼等环卫公共设施可租赁或交付企业使用和维护、管养;环卫工人休息室、公厕、小型压缩站、果皮箱等无法取得经营收入的环卫公共设施交付企业使用和维护、管养,其维护费用计入企业作业成本。区国资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国有资产运作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有效利用,避免流失。


(五)建立经费保障体系。环卫服务经费原则上保持现有渠道、基数不变。对增加作业项目、作业量和提高作业标准的企业,充分考虑其管理成本(人员、物耗、机械、管理、安全生产等费用)、设施设备折旧费、税费以及合理利润空间(以5年期贷款利率为准)等因素,遵循质价等同原则,经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增量经费同步纳入环卫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区环卫主管部门要根据中标企业的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经费。各区政府每年要设立应急经费,用于常规扫保作业外的突发应急任务经费支出,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每年一次性拨付给中标企业。中标企业要建立环卫人员工资保障(增长)制度,确保环卫人员待遇稳中有升。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2月28日前)。各区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区委常委会议通过后,报市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区要积极开展动员发动、人员流向摸底、标段划分、拦标价测算等前期工作,同步实施现有设备设施清产核资和评估工作。作业面积存在争议的地区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量测绘,并向市环卫主管部门报审各标段作业经费明细。


(二)立项招标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各区办理招标立项手续,完成代理机构委托、上网公示、标前答疑等工作,及时进行开标评审。


(三)交接过渡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区环卫主管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并协助企业进行人员和相关业务对接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工作,制定配套政策,落实作业经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执法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执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管局、房产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编委办、法制办和各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执法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执法局主要领导兼任。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域创新改革工作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工作。


(二)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作业质量作为中标企业重要的考核标准,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防止恶意低价竞争,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体系。


(三)强化履约监督。各地区要严格督促中标企业高效履约,强化对日常作业的监督检查,不断梳理完善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切实通过市场化改革全方位提升我市环境卫生质量,逐步构建城乡环卫一体化格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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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