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4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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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沈阳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第675号令),积极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提高全市人口素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践行“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新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健康沈阳建设,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重心下沉、全民动员、依法推进、科学施策,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和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有效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残疾预防工作,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体系。


——坚持立足基层,综合干预。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着力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科学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实施重点防控,有效降低各类残疾发生。


——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指导。立足实际,找准残疾发生的主要原因,制定预防控制残疾的有效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有针对性地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坚持依靠科技,强化应用。加强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作用,开发、引进新技术,全面提高残疾预防工作水平。


(三)工作目标。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形成系统全面、信息准确、方法科学、措施得力、管理完善、监控有效、效果良好的残疾预防机制,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专业机构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出生缺陷干预、科学用药、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努力减少残疾发生。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城乡地区要将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主要行动


(一)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1.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完成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妇联、残联)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率达6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普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和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和指导,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新生儿遗传代谢及听力筛查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残联)


(二)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4.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传染病监测,开展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证疫苗使用安全。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5.有效控制地方性疾病。针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科学补碘、生活饮用水氟含量检测、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致残。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地区达100%。(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6.加强慢性病防治。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控烟限酒。倡导居民定期健康体检,引导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等高危人群筛查,提供健康咨询、干预指导,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规范治疗及管理。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已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达200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体育局、残联)


7.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依托我市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对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群体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残联)


(三)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范意识和安全健康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采取依法治理、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措施,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养老院、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均下降10%以上。(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9.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转运工作。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6%。(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旅游委)


10.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责任单位: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11.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加强良好水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全市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掌握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状况,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涉水病区改水。开展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实施粪污染治理。开展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沈阳水务集团、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12.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实现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多渠道融合对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明晰组织指挥体系、强化预防预警、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发挥专项应急预案在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和救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各部门气象监测资料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地震局、气象局)


13.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消费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和风险信息,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规范养老院防滑标识等标志设置及使用。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质监局、妇联、老龄办)


(四)显著改善康复服务。


14.加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推广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鼓励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开展针对残疾人的中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辅具服务。在社区康复机构推广适宜的中医康复技术,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残疾人群就近享有规范、便捷、有效的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15.推广辅助器具服务。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将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实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对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开展辅助器具租借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


16.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对重度、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组织实施。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区、县(市)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市级政府网站实现无障碍服务。(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大数据局、市政府办公厅、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文广局、残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因素致残的预防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统筹实施本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健全法规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残疾预防相关立法,推动完善母婴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残疾康复等重点领域的法规规章。制定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制度。落实好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群体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在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适当向残疾预防领域倾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办、残联)


(三)完善服务体系,强化人才队伍。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管、应急救援、环境污染防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康复服务等体系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指导社区、家庭做好残疾预防,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加强医务人员残疾预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残疾预防相关人才培养力度,建设残疾预防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


(四)优化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做好政府为残疾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鼓励老年人、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办、残联)


(五)加强科学研究,实施重点监测。统筹布局残疾预防相关科研工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致残原因、机理、预防策略与干预技术等方面研究,促进先进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加强对残疾预防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残疾预防大数据利用能力,及时掌握残疾发生的特点特征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生缺陷、慢性病、意外伤害、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大数据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残疾预防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文广局、安监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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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