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5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沈政发〔2017〕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委发〔2016〕23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树立现代监管理念,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和智能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相融合、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相适应、与我市城市定位相匹配的部门协同、综合执法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依法公正。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执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执法职责,公开行政执法事项、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强化组织、机制、制度、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措施落实到位。
——统筹协同。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快联合监管执法平台建设,发挥各类执法资源的综合效益,切实增强市场监管合力。
——智慧监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进行监管创新,推动“互联网+综合执法”,增强执法的精准性,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信用惩戒。建立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加强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检查结果惩戒运用,严惩违法失信行为,发挥信用体系的自我约束、监督约束、监管约束作用。
二、大力推进部门协同,促进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三)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按要求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市场主体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对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四)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机制。依托市商事主体综合服务平台,归集全市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多规合一”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行业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政策扶持、抽查检查、备案管理、司法协助及金融、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信用信息。制定并完善政府部门商事主体信息归集公示目录,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五)建立在行政管理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制度。在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查询应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六)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认定本领域“红黑名单”,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建立健全“红黑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部门要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依法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奖惩结果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发起、响应、反馈的协同监管机制。对被列入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视违法性质和情节,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取消其相关荣誉和奖励;依法限制其申请获取政府优惠措施和财政扶持资金;依法限制或禁止从事经营与其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禁止其参与国有土地出让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规定的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三、深入开展综合执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八)组建工作协调机构。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协调机构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筹建并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平台,制定使用流程及操作规范,及时解决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使用情况对平台适时进行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九)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查。制定“双随机”联合抽查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随机抽查。各执法部门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联合检查),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年度检查计划应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依据、时间、方式和联合检查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单位提出检查计划的,明确由1个执法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涉及各部门的检查事项,要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及时将联合抽查结果记录于被抽查对象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市商事主体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十)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平台。按照“一网联动、随机抽查、协同监管、综合执法”的要求,在市商事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上搭建“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平台,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及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实现综合执法的集约化、规范化、智能化。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总库和重点行业分类(专项)名录库,完善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细则,统筹考虑各领域对市场主体和行为进行检查的重点和标准,具体包括名录库范围、抽取方式、检查人员选派方式、检查要点、检查形式、检查结果公示、文书格式等内容。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执法平台内容建设和日常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四、强化智慧执法理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十一)建立风险评估识别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特点及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依托市综合执法平台,分析研判抽查检查结果、投诉举报、产业动态、舆情监测等信息数据,分行业、分领域、分地域建立数据分析模型,预测市场监管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并及时发布,提高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工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十二)加强运用大数据能力。在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环境保护、金融投资等专业领域重点开展大数据应用,强化对上述行业和领域监管信息的整合、汇总、分析、运用,将高风险市场主体作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环保局及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十三)创新执法手段。依托市综合执法平台的智能监管模块,综合运用云平台、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及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减少人为干扰,确保监管公平公正。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相关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五、积极引导自治自律,推进社会共治
(十四)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商事主体,主动公示其产品缺陷、安全隐患、风险警示、企业标准等生产经营和销售物流数据信息,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状况与实际相符的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及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十五)促进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约,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诚信教育,提高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意识。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行业信用风险信息的预警和防范,强化行业监督。支持房地产、金融、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及消保、民协、个协、食品、质监、商标、广告等组织较为成熟的协会,率先开展行业自律探索,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公开披露和曝光,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并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信息,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商事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在项目合作、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贷款消费、保险担保等活动中,将商事主体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约束企业失信行为,努力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到人,认真研究解决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综合执法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十八)密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将综合执法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明确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凡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充分发挥牵头单位协调作用,责任单位要抓好落实、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十九)坚持区域联动。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市、区县(市)相统一的跨部门综合执法体系。(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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