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5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14:41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17〕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为1183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为1345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为9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为1121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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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