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9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2)
1.4事件分级(2)
1.4.1特别重大(2)
1.4.2重大(2)
1.4.3较大(2)
1.4.4一般(3)
1.5基本原则(3)
2组织机构与职责(4)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4)
2.2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5)
2.3区县(市)级组织指挥机构(9)
2.4电力企业(9)
2.5重要电力用户(10)
2.6专家组(10)
3监测预警(10)
3.1监测和风险分析(10)
3.2预警发布与行动(10)
3.3预警解除(11)
4应急响应(11)
4.1响应分级(11)
4.2响应措施(12)
4.2.1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12)
4.2.2防范次生衍生事故(13)
4.2.3保障居民基本生活(13)
4.2.4维护社会稳定(13)
4.2.5加强信息发布(14)
4.2.6组织事态评估(14)
4.3响应级次(14)
4.3.1Ⅰ级响应(14)
4.3.2Ⅱ级响应(15)
4.3.3Ⅲ级响应(15)
4.3.4Ⅳ级响应(16)
4.4响应终止(16)
5后期处置(16)
5.1处置评估(17)
5.2事件调查(17)
5.3善后处置(17)
5.4恢复重建(17)
5.5改进措施(17)
6保障措施(18)
6.1各部门保障能力(18)
6.2电力企业的队伍、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18)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8)
6.4资金保障(18)
7附则(19)
7.1预案管理(19)
7.2预案解释(19)7.3预案实施时间(19)
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沈阳地区电网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在可预见范围内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措施,快速、有效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电网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134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4号)、《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04〕1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5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地区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沈阳地区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1.4.1特别重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我市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及以上;造成居民停电用户达到城市用户70%及以上。
1.4.2重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我市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造成居民停电用户达到城市用户50%及以上、70%以下。
1.4.3较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我市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及以上、40%以下;造成居民停电用户达到城市用户30%及以上、50%以下;造成县级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造成居民停电用户达到总用户数70%以上。
1.4.4一般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我市电网减供负荷10%及以上、20%以下;造成居民停电用户达到城市用户15%及以上、30%以下;造成县级电网减供负荷40%及以上60%以下,或居民停电用户达到50%及以上、70%以下。
1.5基本原则
坚持和贯彻国家对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的要求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
1.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
一是加强电网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三是开展大面积停电控制恢复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运行预案;四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提高沈阳电网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抢险以及快速恢复电力生产正常秩序的能力;五是协调发电燃煤供给,避免发电机组因缺煤停机造成电力供应危机的发生。
1.5.2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原则
按照“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措施得力”的原则,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完成事故抢修、电网恢复、应急救援、恢复生产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5.3坚持“分层分区、相互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应区、县(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沈阳电网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电力生产正常秩序的应急预案。发电企业要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
1.5.4遵循“统一调度、确保主网、保障重点”的原则
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要把确保沈阳电网主网架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突发事件范围扩大。防止发生主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恢复重要电厂的厂用电源、主干网架和重要输变电设备,努力提高整个系统的恢复速度和效率。在供电恢复中,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供电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组建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和沈阳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沈阳供电公司、国电投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国电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沈阳供电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是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通知各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并立即启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工作;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体系和信息汇总体系。
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沈阳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落实完成市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应急指令及各项任务;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所需的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应急响应期间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置事件相关情况;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研究下达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2)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负责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响应;负责应急处理的评价与考核。
(3)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组织指挥机构汇报突发事件及其应对情况。
(4)根据应急需要,下达疏散运行现场人员、隔离现场设备、紧急调集人员和备品备件、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等指令。
(5)掌握电网运行突发事件的动态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有关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6)配合省级层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工作。
2.2.2各成员单位或部门主要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应对措施落实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情况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等;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县(市)通报;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协调沈阳电网、电厂等发输供电设施的建设;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保障顺利恢复供电抢修有关区域的治安环境,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受影响且需政府救助人员的生活安排;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部门应急救援与抢险工作所需经费安排,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为恢复重建提供用地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评估大面积停电事件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指导、协助、督促事件发生地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市建委: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市城管局:负责协调恢复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适时开启;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排水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市房产局: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供热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负责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须生活资料等的运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提供相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并协调组织扑救工作,提供森林火灾火情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市服务业委: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应对异常波动,组织市场供应,维护流通秩序;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重点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和停电应急预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服务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国电投集团东北分公司、国电集团东北分公司:组织所属发电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时的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沈阳供电公司: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在电网大面积停电时的应急处置、快速恢复供电和相关救援等工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费用;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3区、县(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组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并建立与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有效衔接机制。
2.4电力企业
电网和发电等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的应对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2.5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讯、广播电视、供水、供气、加油(加气)、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工矿商贸等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完善非电保安等各种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当发生大面积停电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具体问题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2.6专家组
组建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电力、气象、地震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规划国土、通信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预警发布与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当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要及时组织研判并确定相应行动,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
3.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要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电力部门和专家组研判认为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电力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解除预警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在已发布预警范围内,予以发布解除预警指令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启动适度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根据事件分级情况,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响应级次,组织采取相应措施。主要措施有:
4.2.1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力系统要保障快速恢复供电能力,加强建立与省网快速联络实施“黑启动”的管理机制和技术能力,逐步实现沈阳地区电网具备“黑启动”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和电力企业要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建设。电力企业要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发电企业抢修受损设备,保证设备安全,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施设备,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投入运行。
4.2.2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停电期间的居民基本生活。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的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
4.2.4维护社会稳定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车站、码头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2.5加强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2.6组织事态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电力部门、专家和公安、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提供依据。
4.3响应级次
4.3.1Ⅰ级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行动;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必要时考虑建立现场(前沿)指挥部。
(2)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中的Ⅰ级响应,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将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根据电力企业和区、县(市)政府的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方面为其提供应急支援和技术支持。
(4)区、县(市)发生跨地区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4.3.2Ⅱ级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行动;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
(2)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中的Ⅱ级响应,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将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根据电力企业和区、县(市)政府的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方面为其提供应急支援和技术支持。
(4)区、县(市)发生跨地区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4.3.3Ⅲ级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行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做好应对工作。
(2)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中的Ⅲ级响应,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将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根据电力企业和区、县(市)政府的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方面为其提供应急支援和技术支持。
4.3.4Ⅳ级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行动。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做好应对工作。
(2)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中的Ⅳ级响应,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将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根据电力企业和区、县(市)政府的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方面为其提供应急支援和技术支持。
4.4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终止应急响应的命令: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毕。
5后期处置
5.1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告市政府。
5.2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安监局牵头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出现需对有关电网网架结构和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情况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计划。相关电力企业要根据计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5.5改进措施
5.5.1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沈阳电网各单位研究故障发生机理,分析故障发展过程,总结应急处理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补充、完善和修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5.5.2故障所涉及的发电厂、变电站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应急处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事故抢修等应对保障体系,并将改进方案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各部门保障能力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政府部门要建立关于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保障管理机制,按照主要职责形成相应保障能力。
6.2电力企业的队伍、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
电力企业要建立一支过硬的应急队伍;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能力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等技术保障的建设;进行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联络通信单位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4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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