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8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27:3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关于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为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重点领域


(一)项目适用范围。在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资源环保、社会事业、园区建设等领域,优先选择政府负有供给责任、投资规模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运用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原则上,建设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的项目应首先运用PPP模式;支持采取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实施PPP模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重点推进领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政府投资资金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的要求,确定在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经营性城市快速路、停车场设施、垃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智慧城市、清洁供热以及养老、体育、文化等领域,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按照PPP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优化PPP项目的审批流程


按照“贯彻国家政策、推进项目前期、简化审批手续、联评联审”的原则,将原有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为项目储备、方案编制、联评联审、方案审定、合同审查5个步骤。增量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存量项目(已建成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一)项目储备与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市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PPP储备项目,同时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专项计划。增量项目应满足可行性要求、存量项目应具备前期审批要件齐全等条件。


(二)方案编制。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储备库选择项目,开展项目PPP模式前期论证,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应吸纳发展改革、财政及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需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依托市PPP项目咨询机构库选取咨询机构。


(三)联评联审。按照“多评合一”的方式,项目实行联评联审制度。增量项目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国资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程、法律、融资等领域专家组成联审小组(存量项目不包括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联审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出具物有所值评价意见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意见。


(四)方案审定。项目实施方案提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市长办公会议召集项目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联审小组的联审意见、物有所值评价意见等进行审核,形成项目会议纪要。


(五)合同审查。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审定内容和实施方案确定内容,市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采购程序,并将实施方案确定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社会资本方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内容拟订项目合同。牵头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法制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项目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合同修改完善后,代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履行相关签约程序。


三、落实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推进PPP项目工作的综合政策,牵头建设管理项目储备库,组织增量项目审查,完善价格机制,调度考核项目推进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组织存量项目审查,安排项目财政预算资金。


市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推进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策划、发起、实施和监管等工作,制定本行业项目实施细则。


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在PPP项目规划、用地、环保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本领域审批方面的支持政策。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PPP项目的推进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方案编制。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当年度政府投资专项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市政府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后,于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采购工作。


联审部门是PPP项目联评联审的责任部门,在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PPP项目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召开后,于15个工作日内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二)规范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展项目采购程序。鼓励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有条件的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社会资本采购。


(三)严格项目监管。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派驻代表参加项目公司管理,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会同项目公司按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实施中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完善支持政策。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确定内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本行业、领域PPP工作配套政策,借鉴国内地区的先进经验,深化PPP价格形成机制,出台土地、税收、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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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