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4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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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沈阳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信用沈阳”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建立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将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作为重要手段,将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五大行动作为突破口,不断提升我市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水平,逐步实现我市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政务失信记录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监督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失信现象明显减少,区县(市)、街道、乡镇政务诚信度逐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明显提升,政商关系既“亲”又“清”,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教育机制。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诚信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任职、在职培训及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政务守信践诺机制。探索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服务质量、期限、保障等作出承诺,将承诺履行情况列入政府和公务员信用记录,并在“信用沈阳”网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编制政府和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目录。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此外,依法依规将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情况、廉政记录情况、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奖励、荣誉称号等信息纳入公务员信用记录,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心);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4.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因政务失信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就失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探索开展区县(市)、街道、乡镇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政务失信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政务诚信评价较好的区县(市)、街道、乡镇予以激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研究公务员信用信息在干部考核、使用、奖惩等方面的使用办法,将诚信状况作为考核要素的指标之一。〔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5.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采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信用记录。明确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更正或撤销错误信息,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的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6.建立政府用信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率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重点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贴息、发债、专项资金申请等领域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各部门定期上报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使用情况,并进行督查。探索建立公务员录用信用审查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全方位、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建立政务诚信考评体系,开展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对同级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测机制。建立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和整治长效机制,设立投诉举报专线,接受违背承诺、拖欠工程款、拆迁款、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等政府机构失信问题的投诉举报,形成受理、复核、认定、督办、记入信用记录等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并将办理情况推送至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心);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探索开展信用监测,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政务诚信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结果,发布预警报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政府采购领域。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纳入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识别、筹备、采购、融资、执行、移交等各阶段的公开内容、形式和时间节点,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招标投标领域。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动态监管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等,创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将招标投标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失信记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招商引资领域。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将招商引资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失信记录。〔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5.政府债务领域。推动开展政府债务信息征集工作,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6.街道和乡镇。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并推进实施,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落实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开展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开展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和乡镇申报试点示范,将试点示范成果和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市各街道和乡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将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纳入信用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市政府督考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智力支撑。成立沈阳市政务诚信研究中心,加强对政务诚信评价标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支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联合研究。建立信用专家和专业人才信息库,强化政务诚信建设的智力支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对国家、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大力宣传解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成效要及时宣传,为推动政务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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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