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4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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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沈政发〔201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市、县两级政府140项行政职权进行调整。其中,取消75项,由省级部门行使10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5项,增加(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50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行使,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对接保障工作;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我市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于增加的行政职权,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同时要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附件1


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部门 处理意见 保障措施 备注
1 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 由省级部门行使 积极做好事项调整各项配合工作。 沈政发〔2014〕2号将此职权由市经信委下放至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
2 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3 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4 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
5 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 由省级部门行使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对全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
7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 市规划国土局 按照省审改办《关于同意继续开展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和单独选址项目审批下放实行工作的函》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
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委托下放试点工
作的函》(《辽国土资函
〔2016〕55号)要求,省政府将此项审批事项委托下放沈阳市管理,试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目前,我市已将此项职权事项交还省规划国土厅管理。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8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
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市规划国土局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10 冠以“辽宁”名称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承接 积极主动与省厅沟通,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对接工作,确保行使标准“上下一致,统一规范”。通过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下放事项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交的各项材料,着重解答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流程的连续性、完整性,保证办事群众获取可靠信息,不跑冤枉路。
11 省直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1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专人受理,层层审批,信息透明。在政务服务中心设专门窗口办理。 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13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14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15 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市建委
市城管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16 城市房地产开发、物业、估价市场行为检查 市房产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资质检查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检查 市建委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市城管局 增加该项中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检查”部分,并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18 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及建设类注册人员监督检查 市建委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市城管局 增加该项中的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部分,并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19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市建委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市城管局 增加该项中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部分,并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20 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市房产局 增加该项中的
“城镇供热监督检查”部分,并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市建委 增加该项中的
“城镇供水、燃气、污水设施运行监督检查”部分,并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市城管局 增加该项中的
“城镇排水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部分,并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市环保局 增加该项中的
“城镇污水设施运行监督检查”部分,并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2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市林业局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22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23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4 对青山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5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植被恢复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6 植物新品种权属争议处理
27 省直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市卫计委 由省级部门行使 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职权调整有关措施,加强监管,确保职权调整到位。
28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
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29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0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1 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2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计委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35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6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37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8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9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41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4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3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4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4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47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工商局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48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49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50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51 对违法经营无合法凭证进口来源商品的处罚
52 对违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53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市质监局 由省级部门行使 依法通过监督抽查,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业,确保职权调整到位。
5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依法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等途径,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确保职权调整到位。 含气瓶检验机
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
55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的行政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承接 组织辖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开展行政检
查。
56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57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8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增加 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59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0 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1 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2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3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64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5 在辽河凌河保护区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 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承接 已与省辽凌河局沟通,明确审批内容、流程,重新修订《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项目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编制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在沈阳红页予以公布。

附件2


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保障措施
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 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实现监管目的。
2 对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和动态核查工作,在管理上不得“以罚代管”;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投诉;建立奖惩机制,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运用灵活有效方法,强化对各类企业、人员的管理。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
4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5 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 对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 对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8 对违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9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0 对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内容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1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伪造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等的处罚
12 统计登记 按省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管理,加强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
1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审批 通过沈阳市项目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收集和监控。
14 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已经备案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项目单位纳入社会失信企业名单,并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15 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核准改为备案制,通过沈阳市项目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收集和监控。
16 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问题的部门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7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通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电力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依法开展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18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审批 通过沈阳市项目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收集和监控。
19 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审批 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20 建立经济民警机构审批 国务院已将“经济民警”改称为“经济护卫”,实行保安管理制,并由保安管理支队加强对此类机构的监督管理。
21 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审批 该项审批内容目前已作为前置要件,合并到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当中,并对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严格审查管理。
22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作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方案审批”前置要件,加强对大型群众性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管。
23 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审批 目前已无劳动教养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24 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审批 按照相关规定,由网信等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25 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审批 目前已无劳动教养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26 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审批 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通过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27 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继续做好对殡仪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殡仪馆做好殡葬服务,遵守殡葬法规和价格政策,执行惠民殡葬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28 城镇建筑群体名称审批 通过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法规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29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继续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
30 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审批 目前已无劳动教养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31 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审核
32 农业发展基金支出审批 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与市级农口部门共同加强农业发展基金支出管理,做好农业发展基金支出监督。
33 全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属地原则,不断加强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34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35 非重点古生物化石市场的设立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36 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工作由各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由所在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37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由各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38 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由各地区政府直接做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相关管理。
39 临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 配合省住建厅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估价师注册制度,逐步完善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40 塔吊拆装企业资质审批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和动态核查工作,在管理上不得“以罚代管”;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投诉;建立奖惩机制,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运用灵活有效方法,强化对各类企业、人员的管理。
41 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42 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43 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按照国家、省、市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44 申办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审批
45 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核准
46 申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审批
47 出租车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48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 检测单位自行组织员工培训,自愿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水平考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49 非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50 废旧金属经营资格审批 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制定抽查计划,启动随机抽查,加大检查和督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纠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1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核 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制订加工贸易管理操作流程,规范服务;加大检查和督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其纠正。
52 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评审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配合省卫计委做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评审有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5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审批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配合省卫计委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审批有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54 中级西医职称审批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配合省卫计委做好中级西医职称审批有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55 发票领购簿审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56 契证的印刷、发放管理使用审批
57 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管理。
58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资格核准 依法通过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59 汽车罐车押运员、驾驶员资格核准 依法对汽车罐车充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充装活动规范运行。
60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依法通过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61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审批 参照国务院、省相关部门的做法,按照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62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63 本辖区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审核
64 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和咨询,做到有报必接、接之必办、办之必果,全力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65 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66 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67 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68 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
69 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
70 居民卫生费定价
71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72 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73 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项目管理 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调整,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74 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项目管理
75 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发展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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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