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6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36:06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界定管理范围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是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明确防雷职责


(一)主体责任。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由其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如下工作:


1.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施工质量均符合国家或行业和地方防雷标准规范要求。


2.主动委托具有省级气象部门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每半年检测1次,排查防雷隐患,并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面隐患整改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论和隐患整改意见报送市或区、县(市)级气象部门。


在我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单位信息可在省气象局网站查询。


3.按照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细则,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二)检测职责。


1.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


2.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向被检测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隐患整改意见。


(三)监管职责。气象部门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进行监管。


1.负责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责任。


2.对于应安装但未安装防雷装置的、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属违法行为,气象部门依法追究检测者和被检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市)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承担督促、支持本地区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三)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联合检查机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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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