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5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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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沈阳市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化全面创新改革,积极促进产业转型、城市转型、社会转型为主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为实现把沈阳建设成为引领和实现东北振兴发展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现将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控约束性指标,确保目标任务分解落实


1.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2%;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3.89%。[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2%;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同比下降。[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3.在2015年排放基数的基础上,全市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17390吨、氨氮累计削减683吨、二氧化硫累计削减6686吨、氮氧化物累计削减7108吨。[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7年全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300万吨以下,对新建项目实行煤炭减量置换;二环内除供暖锅炉外,禁止一切燃煤;淘汰和改造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666台,其中民用燃煤供热锅炉84台;取缔法库经济开发区内44户企业,88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改由清洁能源替代;推动建立全口径煤炭消耗统计体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


5.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进热电联产和大型集中热源项目建设,扩大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供热规模;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调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燃气保障能力;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逐年提高我市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2017年,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同比增长3%以上;继续推进以工业和三产企业为主的煤改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完成煤改清洁能源任务120台。[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建委、房产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局、燃气集团。]


6.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制定出台《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煤炭销售标准,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8%的散煤,相关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抽检,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原煤入洗率达100%。[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执法局、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7.继续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全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以及其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工作;围绕重点高耗能行业组织申报国家和省能效“领跑者”,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围绕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方向,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503台(套)。[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建委、服务业委、旅游委,各区、县(市)政府。]


8.健全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能源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基本衔接。逐步完善能源消耗核算方法,加大能耗监测力度,着重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各地区的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统计、分析、跟踪与监测,强化对全市能源消费总量、规上工业煤炭消费总量等数据的统计与核定。[责任部门:市统计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9.完成90家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检查和审查,并对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10.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技术服务;鼓励全市工业、公共机构领域以及重点用能单位合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全年力争完成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或技术改造节能工程项目13项。[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市)政府。]


11.开展建筑节能,倡导绿色建筑。全市城镇民用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9%;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城区及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绿色建筑建设面积占本区域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35%和25%,各区、县(市)各建设一项市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12.全面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建设。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执行率除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外,其他地区达到90%。[责任部门:市建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13.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全年节水量达到900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5个城区达到92%,其他地区不低于83%;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达97%以上;市区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完成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80家;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21%;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责任部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14.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30个区域、300万平方米节能暖房改造任务;完成100公里供热旧管网改造任务。[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


15.推进新型农村能源建设。新建新型节能炕灶示范户2000户;安装太阳能路灯亮化示范村10处。[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16.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以2015年为基数,实现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人均水耗下降6%。[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直各部门。]


17.严格控制大型商场、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堂温度标准。全市22家大型商场和56家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堂温度控制标准为: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旅游委,各区、县(市)政府。]


18.实施景观照明提升工程。对浑河两岸盛京大剧院、新世界会展中心、浑河大桥以及南北二干线桥体等景观应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灯具及控电设备实施亮化;采用玻璃幕墙内安装LED像素绿色照明技术,实现科学宫绿色照明。[责任部门:市城管局、沈阳供电公司。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继续实施“抗霾攻坚”行动,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19.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2017年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全年大气优良天数达到260天;建立与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和大连等地区的大气联防联控,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城市联防联控工作,同时与省环保部门和市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部门加强气象要素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大雾等低能见度天气预报准确率;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预报准确率。[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气象局。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20.推进我市在用燃煤锅炉除尘、脱硫升级改造。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新、改(扩)建的一切燃煤设施(包括电力和非电力)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全年完成1000吨除尘改造、1500吨脱硫设施升级改造任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1.开展城市抑尘工程。重点对建成区内裸露地面以及各类工地施工现场进行管控,全面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对各类施工现场防尘抑尘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控,城区主要街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以上;利用现代化监控手段,三环内和三环外有条件的重点施工现场力争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全覆盖”;全市区域内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清理整治城区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建委、环保局、房产局、交通局、执法局,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2.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及能源化重点工程,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3.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加强绿标区监管、电子警察监控和路面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加大“黄标车”削减力度,年内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21707。[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各区、县(市)政府。]


24.大力推进绿色交通。按照《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要求,加快我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对中、重型柴油货车的监管,实施按区域、按时段禁行;加强全市加气站建设,满足燃气汽车使用需求;在全市域内严格保证国V标准汽柴油的供应和使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汽油运输车辆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有效使用;全年更新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车辆1800台,购置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车1350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交通局、服务业委、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邮政管理局、城管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沈阳供电公司。]


25.实施污水综合治理减排工程。确保沈阳南部等30座纳入监管的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泥及时清运处置;落实西部二期管网通水工程;推动沈阳南部二期、沈阳东部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推动沈水湾、西部、北部、仙女河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6.大力推进垃圾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加快老虎冲、赵家沟餐厨垃圾处理场项目建设;推进老虎冲、大辛和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大辛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建设;加强卫生填埋作业监管,确保老虎冲垃圾场渗沥液处理项目稳定运行。[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基础产业集团、苏家屯区、沈北新区、铁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7.促进农业源污染减排。大力推行畜禽养殖的标准化和规模化,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新建及改造畜禽标准化养殖场10家。[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四、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实现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28.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重点推进4个“中循环”园区、50个“小循环”企业示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29.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我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投入和管理机制,制定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生态补偿实施细则。通过生态补偿,鼓励实施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重大项目,为绿色发展创造条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农经委、水利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30.大力推进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初步搭建碳排放权交易框架,编制《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方案》、《沈阳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和《沈阳市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1.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税收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32.落实《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2015年—2020年)》,通过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并根据《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给予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消防局、沈阳供电公司。]


3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和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参与有序用电,做好工业错峰、避峰用电预案,落实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


34.组织申报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符合市工业节能资金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5.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强化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编制《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第七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


36.贯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责任部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7.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导,严禁在招商引资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38.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能评和用地评审制度;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制度,做好规划控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规划国土局。]


39.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沈阳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40.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和差别电价制度。继续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水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沈阳水务集团。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1.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投入。市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投入、争取上级支持、融资及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2.加大开展工业、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严厉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行为;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继续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依法关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把好能评、环评关口。[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委。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3.加强能源数据在线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4.组织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及201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委宣传部、教育局。配合部门:团市委、总工会、妇联,各区、县(市)政府。]


45.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评价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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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