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4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事故分类1
1.4适用范围2
1.5工作原则2
1.6预案体系及衔接3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3
2.1组织体系3
2.2机构与职责3
3.事故信息报告7
3.1报告程序8
3.2报告内容8
3.3相关记录8
4.事故应急响应8
4.1分级响应8
4.2新闻发布10
5.应急结束10
5.1结束程序10
5.2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10
6.应急保障10
6.1通讯与信息保障10
6.2应急队伍保障11
6.3应急装备保障11
6.4资金保障11
6.5技术支撑保障11
6.6监控预警保障11
6.7应急演练12
7.附则12
7.1预案解释与更新12
7.2预案实施时间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建筑行业应对建筑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69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辽住建〔2016〕9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3事故分级
建筑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建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燃气、自来水设施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作业造成较大(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地铁建设工程造成一般(Ⅳ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建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应急工作要坚持“先人后物”,优先疏散和撤离受威胁人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以及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1)本预案是在《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对建筑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各地区及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的依据之一。
(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3)各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与所在地区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建筑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工作。
2.2机构与职责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城管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气象局、应急办,地铁建设指挥部、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总工会以及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等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建委为主,负责建筑事故的报告,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以市公安局为主,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政府应急办、建委、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燃气、供水、供电等部门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由市建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计生委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建委、安监局、地铁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建委牵头,会同市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8)善后处理组:以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地铁工程建筑事故以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为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较大以上建筑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
(2)市建委: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建筑事故灾情速报、事故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应急指挥部的技术系统建设;参与做好建筑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开展建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建筑事故现场的灭火和抢险救援、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案件侦查等工作。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善后和赔偿相关工作。
(5)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落实建筑事故中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恢复,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完好。
(6)市交通局:建筑事故造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中断时,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和线路调整,在建筑事故中组织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落实建筑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和转运工作。
(8)市安监局:依法组织建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9)市总工会: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建筑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筑事故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1)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建筑事故中涉及地铁的预防和协调处置工作。
(12)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建筑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电公司所属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协助用户自维供电线路故障的抢修和应急处置;负责为抢修现场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13)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负责建筑事故抢险救援中本行业配套设施的服务工作。
(14)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应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建筑事故;当发生应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建筑事故时,组织做好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15)建设单位负责在开工前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企业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组织演练并定期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16)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建筑工程性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建筑事故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将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区、县(市)建设局备案。同时,要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严密跟踪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保证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施工单位还要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报告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专家顾问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在制订建筑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
(2)为建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4)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配合做好建筑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讲座,参与教材编审等。
3.事故信息报告
3.1报告程序
建筑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要立即向110、119公安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地铁工程向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副总指挥、总指挥、市应急办和省住建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3.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3相关记录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险情报告情况以及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情况做详细记录。
4.事故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建筑事故(Ⅳ级)。首先由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启动建筑事故专业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区、县(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指挥救援工作,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监督、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2)发生较大建筑事故(Ⅲ级)。首先按照一般建筑事故(Ⅳ级)的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同事故所在地的区、县(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指挥交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区、县(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3)发生重大及以上建筑事故(Ⅱ级及以上)。首先按照一般建筑事故(Ⅳ级)和较大建筑事故(Ⅲ级)的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待省住建厅到达现场后,应急指挥部同省住建厅进行指挥交接,由省住建厅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应急指挥部、区、县(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4)地铁建设工程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建筑事故。首先由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启动建筑事故专业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地铁指挥部和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建筑事故(Ⅱ级及以上)时,按照上述重大及以上建筑事故(Ⅱ级及以上)分级响应执行。
4.2新闻发布
建筑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报市应急办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省住建厅决定。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2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筑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建筑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地区建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定期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燃气、供水和供电等部门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施工企业要依法组建救援队伍。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施工企业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建筑事故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6.3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施工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6.4资金保障
施工企业要做必要的事故应急资金准备。建筑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我市处置建筑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5技术支撑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建筑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监控预警保障
为预防建筑事故的发生,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和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建筑事故的发生。
6.7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附则
7.1预案解释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解释与更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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