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6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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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6日



沈阳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在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明显改善养老院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以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为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让养老院中的每位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6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


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举办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养老院。引进知名企业建设品牌化、连锁化、服务质量一流的养老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建立全面涵盖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体系,积极推行养老院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质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强化养老院安全管理。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安全设施改造和配备,完善安全应急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建立养老院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养老院服务质量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治方向和内容,持续改善养老院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老龄办及各区、县(市)政府)


(六)深化养老院星级评定工作。制定完善的养老院星级评定标准,扩大评定范围,全面加强养老院规范管理,提高养老院管理水平,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推进养老院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通过在养老院兴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增强养老院服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八)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建立市、区县(市)、机构分级培训体系,支持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院不断提高持有国家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继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对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院,以及组织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宣传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市老龄办)


(十)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发挥中央试点补助资金的引领作用,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2017年重点工作


(一)加强养老院建设。


1.加强公办养老院建设。实施农村中心敬老院维修改造工程,2017年确定对9家农村中心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维修资金主要用于院区亮化、绿化等工程建设,消防设施、监控等安保设施安装,供电、供水、供暖线(管)路改造,门、窗、床、厨房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关爱夕阳助老项目,对我市公办养老院开展摸底调研,根据实际需求,利用慈善资金为我市40家公办养老院添置康复设备,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条件,营造良好居住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2.扶持民办养老院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完善落实民办养老院各项优惠政策。2017年全市养老院计划新增床位4000张。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院,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嵌入式的小型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养老院消防改造。继续推动公办养老院消防改造工作,2017年对全市26家公办养老院进行消防工程改造。相关地区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养老院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改造符合要求。加大对民办养老院消防改造支持力度,民办养老院消防改造由各地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并根据情况给予民办养老院部分补助资金,市财政按各地区实际补助额度给予50%的以奖代补资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规范养老院管理。


1.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要求,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方面问题,开展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整治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老龄办及各区、县(市)政府)


2.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借鉴北京市先进经验,启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编制工作,陆续制定出台《养老院安全管理规范》《养老院医务室服务规范》《养老院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养老院老年人生活照料操作规范》《养老院服务质量规范》《养老院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质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3.完善养老院星级评定标准。全面开展调查研究,细化我市养老院星级评定标准,侧重评价养老院服务质量,坚持硬件水平、软件水平同步提升,注重标准量化和可操作性,使养老院星级评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将全市37家农村中心敬老院纳入星级评定范围,规范农村中心敬老院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取消对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才具备参加星级评定资格的限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规范养老服务合同管理。根据《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要求,加大对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规范管理力度。各地区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养老院参照《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5.加强对非法运营养老院整治工作。对全市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养老院进行全面摸查,掌握实际情况,切实全面整改,整改达标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6.强化养老院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组织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换届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组织律师行业志愿者,为老年人依法维权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员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7.加强公办养老院专项资金管理。对省、市下拨的公办养老院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现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优化养老院服务。


1.充分发挥公办养老院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五保”人员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低保重度残疾人提供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2.支持养老院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养老院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3.简化养老院审批手续。落实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相关要求,取消部分养老院的消防审验手续。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4.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建立1-2家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服务人才。2017年利用中央补贴资金对开展培训教育的机构给予补贴。开展养老护理员普惠制培训,提升养老护理人才职业技能和照护能力。鼓励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2017年底前,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60%,持证上岗率达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1.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7年,计划新建2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市投入运营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总数达57个;计划新建30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全市投入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总数达750个,社区覆盖率达84%。(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积极引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的运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精神慰藉、康复照料、文体娱乐等服务。到2017年年底,全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部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的社会化运营率达20%以上。支持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参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的运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3.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健康管理、康复照料、临终关怀、心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将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将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作为“幸福沈阳共同缔造”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力量,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改革,落实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养老院的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促进标准化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积极落实已出台的资金补助政策,细化补助资金使用方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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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