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5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44:2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稳定住房价格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土地供应,2017年我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2016年水平。选择人口密集、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区域,出让规模适宜的住房租赁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方式出让土地,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二、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对该区域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未售房源,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具体措施如下:


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三、对本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发生备案行为或备案数量较小的项目,可参照新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价申报办法,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四、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五、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无贷款记录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六、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七、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落实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积极推进购租同权。(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八、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执法检查。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部门:市房产局、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工作,稳定住房价格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及时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房产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507.html

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