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4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49:28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以及《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委发〔2016〕23号)的有关要求,支持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设立“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设立和规模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集团)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资金。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设立规模为3亿元,其中拓源集团出资0.5亿元,募集社会资金2.5亿元。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资金规模。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款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第七条应急转贷资金只与承认本办法,且与拓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八条拓源集团与合作银行就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拓源集团和合作银行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应急转贷资金收费按照不高于每天0.8‰计算,使用周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


第十条为确保资金安全,拓源集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企业转贷。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须填写《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送达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署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复核。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后,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及附件转至拓源集团,由拓源集团对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出具可否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缴款。复核确认后,由企业与拓源集团签署《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并将对应天数资金服务费用划转至拓源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划转。由拓源集团依据合作银行书面通知,将申请的应急转贷资金汇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扣划还款。合作银行收到应急转贷资金后,原则上应于当天完成贷款本金扣划,并尽快办理转贷手续,续贷完成后,合作贷款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拓源集团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结算。由拓源集团向企业出具《应急转贷资金服务费用结算书》,通知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结算金额。结算完成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完成。


第十八条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拓源集团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拓源集团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手续,及时催收还款。


第二十条拓源集团对逾期不能归还的应急转贷资金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七章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应急转贷资金采取“保本微利”的方式运作,收益用于解决应急转贷资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运营费用和融资成本。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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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