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3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52:02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4日



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目标任务。落实“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及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试点于2017年6月底启动,7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通过试点探索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原则上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从2017年7月1日起,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6%)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的具体情况。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将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同时纳入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辽宁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整合经办力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对内部机构、人员、信息等进行必要整合,集中统一经办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事务。


充分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按照金保工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建设要求,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渠道,升级改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支持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满足合并实施需要,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信息系统及时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运行情况。


(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试点工作实施期间确保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摸底测算。对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金、参保人员、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完成相关基础数据整理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基金测算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三)出台相关文件。按照国家试点方案和全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两项保险运行情况,制定出台《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完成试点准备。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合并经办、两险基金合并使用等前期准备工作,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分工、经办流程和经办软件一并优化调整到位,确保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统一、一不变”。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组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做好合并前后的衔接,升级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试点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基金监管和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源管理、征收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社会保险费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政策的监管工作,以及相关医疗服务保障。


(二)精心组织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创新探索,直接关系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总结评估。我市作为全国12个试点城市之一,要全面实施国家明确的试点内容,做好运行情况的监控、总结和评估。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有效做法,要及时报送部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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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