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2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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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要求,2017年我市将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优化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通过试点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使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得到有效加强,执法决定依法作出得到有效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得到有效保障,力争我市试点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得到推广。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落实审核主体。


主要任务: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加强法制审核力量建设。


具体措施:1.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部门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会同其他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执法部门拟提请以市、区、县(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政府法制审核前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加强法制机构审核力量。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在法制机构内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审核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一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二是具有2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的;三是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的;四是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


3.提高法制审核水平。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确定审核范围。


主要任务: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市、区两级执法部门根据权责清单,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具体措施:1.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参照以下原则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1)行政处罚: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强制: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代履行,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征收: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公民主要生活设施;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征收决定。


(5)行政检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编制的全年行政检查计划。


(6)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数额较大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减免缓行政收费决定的。


2.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权责清单,梳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六类行政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明确审核内容。


主要任务: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应当主要就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具体措施: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内容及特点,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审核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


3.审核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审核执法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审核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6.审核执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7.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四)细化审核程序。


主要任务: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在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的基础上,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具体措施: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内容及特点,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


1.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执法部门承办机构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其他有关材料。


2.法制机构对执法部门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3.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4.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法制机构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其他执法材料一起形成卷宗存档:一是对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是对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是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是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不应当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5.执法部门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沈阳市人民政府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审议试点工作的重大决策、问题和重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涉及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具体工作,配备和充实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督查试点工作落实,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研究提出试点工作报告。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衔接。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要与我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三乱”整治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充分利用权责清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等改革成果,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整体推进与重点指导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市、区、县(市)政府确定法制审核工作开展基础较好的部门作为试点工作联系点,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


(四)鼓励探索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要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五)做好评估总结。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按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1.从6月份起,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试点工作联络员,按月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向市领导小组、省政府法制办及国务院法制办汇报,并根据工作信息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下发工作简报、召开交流会等形式定期组织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2.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9月15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从试点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效、社会评价以及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等方面,研究提出我市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附件:1.沈阳市人民政府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成员


2.2017年贯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沈阳市人民政府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成员


组长:姜有为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马占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肖枫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领导小组成员:市法制办、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督考办主要领导。


市法制办负责试点工作总体协调和业务指导;市编委办负责机构编制、职能设置;市财政局负责试点工作开展、调研等经费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调配;市政府督考办负责协调督查各执法部门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导。


协调小组成员: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建局、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体育局、旅游委、卫生计生委、审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安监局、人防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档案局、保密局、地震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局、气象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主要领导。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要领导兼任。



附件2


2017年贯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名称

工作内容

任务分解

完成时限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起草《关于我市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2017年4月

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

制发《关于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设工作;成立沈阳市人民政府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

2017年5月

市法制办

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6月

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法制机构内配备和充实专职审核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2017年6月

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结合权责清单,梳理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017年7月

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内容及特点制定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

2017年8月

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对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2017年9月15日

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我市总结报告。

2017年10月

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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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