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 2017〕3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 2017〕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委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依法保护职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能,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坚持创新改革。在产业升级、社会转型过程中,转变观念,提高治理水平,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既要做好执法者,还要做好规则的设定者、多方协商的召集者和制度的建设者。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推动全面振兴发展战略,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造温馨包容的社会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社会转型。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1.恢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按照国家、省要求,恢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梯次征收机制,发挥工资保障金作用,保证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财政局、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地方立法。结合我市实际和形势发展要求,适时制定出台《沈阳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健全协调机制。
3.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及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外企协会等企业组织组成的市、区县(市)两级组织协调体系。2017年年底前,相关地区至少一半以上的工业园区要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劳动关系协调职能,配齐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加强三方沟通对话,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劳动关系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形成共同研判、统筹应对、一致行动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和问题。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用工意识,引导其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外企协会、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着力在非公经济组织特别是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县(市)级以下地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突出抓好行业集体协商,健全协商主体,特别是在中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建立符合协商要求的行业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细化协商内容,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等作为协商重点;拓展协商领域,将行业协商逐步从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展到我市新兴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实现区、县(市)级以下地区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外企协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5.全面推进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督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商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等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按国家要求达到“五统一”,即组织名称统一、组织标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行为规范统一。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设有独立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各地区要将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工商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建立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从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事业单位等选聘一批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通过专业培训提高其能力和素质,并颁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赋予其从事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的法定资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司法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7.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实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补贴制度。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参考社会影响、人力物力投入程度,在政策允许情况下,通过工会补贴等“以案定补”的方式,探讨建立给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工作补贴制度,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实际效能。(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提高仲裁效能。
8.加强市、区县(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机构有保证、办公有场地、人员有编制、经费有保障”要求,加强仲裁院建设。要按照相关标准,加强仲裁人员配备。从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政府相关部门中选拔聘用50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经省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并取得仲裁员资格证后,纳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库”,选派充实到仲裁工作一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9.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化建设。抓好“沈阳市仲裁办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6〕206号)要求,做好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确保“沈阳市仲裁办案管理信息系统”与“辽宁省调解仲裁信息系统”的平稳转换。省系统在我市落地涉及的终端设备更新、网络架设及网络使用等费用,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0.强化仲裁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登记制,强化流程监管,确保制度有效落实并发挥积极作用;落实重大疑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研讨制度,促进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准确处理;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评查工作和全市仲裁文书评比活动,促进办案水平、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法院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强化劳动监察。
11.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每年组织3—4次培训,提高劳动监察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劳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统一核发劳动保障监察资格证,确保持证上岗、主体合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委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落实)
12.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劳动监察内部执法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名录库、监察执法人员名单库,确保执法行为公平、公正、高效。以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为依托,建立统一的举报投诉受理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整治工作力度,每年组织开展3次以上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全力查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超时加班、休息休假等突出违法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13.突出对重点群体的权益保护。持续推进“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办法,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和打击力度,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按照“属人、属事、属地”原则,属地政府设立专门清欠工作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委、公安局、执法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配合)
(六)落实法律援助机制。
14.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外,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等事项。(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
15.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市各仲裁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6.建立法律援助队伍。促进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化,通过强化培训、教育,逐步培养一批善于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专家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作为劳动争议类案件受援人的相对固定代理人。(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四、工作措施
17.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市)两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做好劳动关系集体争议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等。
18.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我市各级政府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外企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19.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企协会、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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