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3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52:1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沈政发〔201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7〕18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委发〔2016〕23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83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33项、下放12项、调整管理方式38项(合并28项,依法调整至省级实施9项,核准转为备案管理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实施;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做好放权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做好组织实施,确保监管到位。涉及调整权责清单的,要按程序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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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