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52:28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沈阳市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


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工作目标

    1.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工匠技师,评定数量和聘用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确保企业生产一线主体工种均有分布。每年在工匠技师中选拔推荐人员参加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大工匠”评选。工匠技师入选辽宁大工匠后,由企业根据实际实行不少于3年的聘任期,期间由企业实行动态考核,期满后通过业绩评价,可继续参加辽宁大工匠选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待遇措施

    2.企业对评定的工匠技师给予聘期内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技能津贴(工匠技师岗位技能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承担)。辽宁大工匠由省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重点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辽宁大工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对工匠群体在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教育局

相关区、县(市)政府

    3.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在制定分配政策时向工匠群体倾斜。定期制定发布工匠技师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加大人力资本投资,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相关区、县(市)政府

    4.鼓励工匠群体通过技术讲座、巡回授课等带徒传技活动,为市内行业领域培养后备技能骨干,企业可给予相应的课时补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相关区、县(市)政府

    5.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工匠群体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绩突出的工匠群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仍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相关区、县(市)政府

    6.依托工匠群体,在市内核心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技能大师工作站(室),每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相关区、县(市)政府

    7.支持企业立足岗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的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技师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对开展技师培训效果显著、工匠技师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相关区、县(市)政府

    8.根据企业需求聘请国外知名专家来沈开展讲座和技术指导,鼓励企业选派工匠到国内外提升技能。为技术工人技能提升搭建平台,为沈阳产业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创造条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办

相关区、县(市)政府

    9.辽宁大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获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相关区、县(市)政府

    10.提高工匠群体的政治待遇,注重在技术工人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及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市委组织部、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市总工会

相关区、县(市)政府

    11.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具备相应技能操作水平并在本企业技能操作岗位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参评本企业工匠技师和辽宁大工匠,原专业技术职称保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有关要求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规划与发展并抓好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和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扶持一批有利于工匠群体发挥作用的高新园区和骨干企业。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将工匠培养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相关区、县(市)政府

    13.要加强对技术工人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建立完善企业工匠培养的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工匠岗位要求更加紧密结合。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供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并保证不低于60%用于企业一线技术工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

相关区、县(市)政府

    14.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和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移动通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传播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着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举措,深入宣传先进典型、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

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相关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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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