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1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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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送沈阳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4日



沈阳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6〕15号)和《〈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改革构建振兴发展新体制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和实施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能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深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事分开。(责任部门:市编委办、政务服务办、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工商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制定我市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健全监管责任制,推进协同监管、大数据监管和智能监管,探索实施东北地区跨区域综合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监管机构信息联通共享,建设东北地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目录,通过全国和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所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大力优化政府服务。推动“法制东北、信用东北”建设,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不到位等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研究出台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专门措施。推进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事权和责任法定化,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完善绩效管理,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政府服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深化国企国资改革


4.优化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在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新发展一批领军企业,做优做强国有经济。在交通、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基础设施及传统制造业领域重组整合一批国有企业,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在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领域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妥善安置富余人员。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优化。(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针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特点,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灵活采取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员工持股、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入股等方式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全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地方国有企业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完善国企国资管理体制。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资产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建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7.着力改善营商环境。建设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增强提供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政策等服务的能力。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多措并举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工、用地等要素投入成本。(责任部门:市营商办、市督考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放宽民间投资准入。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基础,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未明确限制和禁止的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公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导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建立配套协作机制。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选择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建委、交通局、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委、民政局、体育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9.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发展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新型抵(质)押担保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民营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合规投资入股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在东北地区兴办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小微企业保险扶持机制,加快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激励惩戒制度。(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重点专项改革


10.着力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启动并深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允许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企股权,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历史遗留问题。争取中央财政继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奖补结合”,奖励和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付改革成本。鼓励厂办大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主要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市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1.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厘清政府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工企业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加快林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推动解决林区金融债务问题,分类化解林区林场金融债务。推进重点国有林区职工搬迁和林场调整,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2.加快农垦系统改革发展。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推进农场企业化,实现改制平稳过渡。推进分离办社会改革,加快社会管理属地化,提高垦区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3.深入开展综合改革试验。积极推进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建立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创新产业园区联盟发展机制,建立产业链条分工协作机制。(责任部门:市创改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服务业委、农经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创新发展培育振兴发展新动力


(一)建立健全创新创业体系


14.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的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开展区域骨干企业创新转型试点,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力度。依托大企业和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创新发展。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参加的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面向全国吸引优秀人才,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之间的通道,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组织实施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深化中科院与东北地区“院地合作”,组织实施东北振兴科技引领行动计划。(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中科院沈阳分院,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5.打造创新创业高地。务实推动东北地区多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努力将东北地区建设成为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支持沈阳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探索形成适合东北特点和实际的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积极推进沈阳—大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沈阳市浑南区双创示范基地,在东北地区打造若干双创示范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省区协同创新合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创新改革办、发展改革委、浑南区等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6.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东北地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探索建设跨区域跨行业平台。围绕装备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鼓励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共建技术研究院、共性技术研发中心、装备性能分析中心等新型创新平台。依托高校产业园区促进区域创新和人才引进,支持高校建设研发转化平台。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打造虚拟空间、创客平台、创业社区等众创载体。鼓励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融合发展,支持汽车电子、生物医药等特色专业孵化器建设。支持东北地区与知名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就业创业等领域开展合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7.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引进力度。加大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对东北地区倾斜力度。继续实施老工业基地国外引智和对外交流专项。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激励。推动在中心城市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面向全球吸引人才。组织实施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8.加快培育创业者群体。实施东北地区创业导师计划,建设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支持高校制定创新创业培养计划,建设学生创业孵化器。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引导大学毕业生在东北地区就业创业。加强培训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下岗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鼓励利用现有乡镇工业园区、闲置厂房校舍和科研培训设施等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孵化服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9.壮大“大国工匠”队伍。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亟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以产教融合、双元培养为主攻方向,建立学校和企业双元育人制度。积极推进沈阳市等首批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统筹培育技术技能人才的企业资源、学校资源和培训资源,建立产教对接的供需衔接机制和责任分担的合作育人机制。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发挥各自优势、紧密配合,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体系。加快建设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开放共享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深入开展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改革试点。(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20.强化财政支持。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度。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力,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探索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和购买科技服务。强化金融支持。依托中心城市,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发展创业投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优先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鼓励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创新力度,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加强合作,依法合规探索推广投贷联动、债贷结合等融资模式。(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科技咨询等服务平台。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全面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质监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夯实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2.完善粮食生产布局。巩固提升国家商品粮主产区地位,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建成一批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基地。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稳定发展水稻生产,完善水稻生产、科技、市场服务体系。以优良品种为抓手,提高大豆亩产、品质和效益。适当调减玉米种植。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农田水利、林网和田间道路、桥涵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中低产田改造。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推进智慧粮库建设和节粮减损。(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建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3.实施藏粮于地策略。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制度,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扩大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范围,开展定期深松整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试点。大力推广玉米与大豆、花生、马铃薯、杂粮杂豆等轮作,促进种地养地结合。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4.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购置实施敞开补贴,逐步实现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和种业自主创新工程。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提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若干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全面提升农业气象、生态气象预报能力和防灾减灾预警能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升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服务能力,建立农业科技服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科技局、财政局、气象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工程

1.粮食生产基地创建工程;2.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程;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4.黑土地保护工程;5.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工程;6.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7.节水灌溉改造工程;8.良种繁育工程;9.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10.植物保护工程;11.境外粮食后备基地工程;12.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工程。


(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25.调整优化种植养殖结构。在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畜牧业、水产业,稳步发展设施农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牧业。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以林菌、林果、花卉苗木、林药、林中养殖等为重点,培育扶持林下经济特色龙头企业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品种,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积极稳妥扩大粮改饲试点,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积极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6.延伸农业产业链。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的规模、实施区域和范围,提升就地加工转化水平。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方向,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促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农机具融资租赁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实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产销对接模式。(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服务业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7.大力发展农业新业态。推广使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支持创建线上销售渠道,扩大东北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销售范围。加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积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农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探索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和农业众筹。(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旅游委、服务业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8.确保农产品安全。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及加工规模和能力,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实现数量和质量双增长,积极培育具有东北地域特色的农产品知名品牌,以国家地理标志为切入点,努力打造高端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一批农业化学投入品零施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严格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信息化建设进程。强化动植物疫情疫病检疫防控。(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工程

1.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建设工程;2.特色设施农业产业化工程;3.特色养殖业发展示范工程;4.林果业振兴发展工程;5.现代畜牧业养加销一体化工程;6.农产品绿色化精细化深加工基地建设工程;7.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示范工程;8.都市农业发展工程;9.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程;10.农业化学投入品零施用示范工程;11.知名农产品品牌保护工程;12.农产品流通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程。


(三)深化农村体制改革


29.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分步骤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具体形式。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与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规划国土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0.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有序扩大村镇银行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和产权改革的政策支持。稳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依法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信贷担保网络。稳步扩大“保险+期指”试点,探索开展收入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农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1.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推动财政补贴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开展订单农业、贷款担保等合作。加快构建职业农民队伍。搭建农村产业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农业新型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机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32.加强农村地区“硬件”建设。强化城乡基础设施连接,推动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和共建共享。加快实施农村、垦区、林区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积极发展绿色小水电。全面推进农村、垦区、林区硬化道路、安全饮水、集中供热、信息网络、邮政储蓄、农村校舍、体育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着力改善东北地区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依托东北地区独特的自然风光和历史人文条件,加快培育一批特色小镇。(责任单位:市建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局、金融办、教育局、体育局、环保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3.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推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学校,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文化、科学普及等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责任单位:市农经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计委、文广局、科技局、公安局、妇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一)推进装备制造业提档升级


34.积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和重大技术装备战略基地为目标,加快推动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建设一批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强化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等工业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提升重大装备产品技术工艺水平。发挥老工业基地比较优势,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验证和条件能力建设,做强“工业母机”,推动实施燃气轮机、航空发动机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引导中小企业融入装备制造产业链,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合作的优势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主导产业突出的专业产业园区,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实施一批重点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鼓励国家重点工程优先采用国产装备,在实施《中国制造2025》中重塑东北装备竞争力,促进东北装备“装备中国”、走向世界。优化汽车生产基地布局,提高研发能力和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配套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5.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积极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在装备制造领域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打造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互联网,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开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试点,建成一批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6.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机制,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引导军工企业延伸产业链,发展军民两用高端装备等产品。支持地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军品科研、测试、生产等国防任务。鼓励军民两用设备设施、大型科研仪器、重点实验室资源共享,支持建设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增强先进技术、产业产品等军民共用的协调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和主要基地

电力装备。发展重点:核电装备、大型高效超净排放煤电机组、超大容量水电机组、重型燃气轮机、超高压输变电装备、智能电网设备等。主要基地:沈阳电力装备制造基地等。
航空航天装备。发展重点:通用飞机、轻型多用途飞机、支线飞机、无人机、卫星、航天器,以及新型航空发动机、飞机传动系统、大型精密模锻专用件等关键零部件。主要基地:沈阳航空装备制造基地、大连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等。轨道交通装备。发展重点:高速动车组、铁路货车、现代有轨电车、市域快轨车等轨道交通装备,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系统、机车微机控制系统、机车信号设备等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主要基地:沈阳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基地等。
智能制造装备。发展重点:高精度高性能精密测量设备、高精度数控装备、3D 打印设备、机器人等,以及关键零部件。主要基地:沈阳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基地、沈阳机器人产业基地等。
农机装备。发展重点:联合收割机械、精准播种施肥机械、整地机械、先进牧业机械、大型农机电控系统等。主要基地:沈阳农机装备制造基地。
新能源装备。发展重点: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高转化率太阳能电池组件、并网电站、分布式光伏光热电站等。主要基地:大连风电核心零部件研制基地、朝阳新能源产业基地、锦州光伏产业基地等。
石化成套装备。发展重点:大型石化产品成套生产线、大型天然气液化生产线、大型煤化工生产线、大型高品质石油炼化装备等。主要基地:沈阳石化装备基地等。


(二)调整和优化传统产业结构


37.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有效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富余人员安置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依靠市场化的方法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8.提升精深加工水平。依托优势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精深加工比重。推动钢铁行业开发关键钢材品种及高端钢材产品,打造精品钢材基地。引导有色金属产业向新型合金、新型功能材料等精深加工环节延伸,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以“油头化尾”为方向,推动石油精深加工,加快石化产业炼化一体化进程,重点发展化工新材料、工程塑料、精细化学品。积极推动高性能纤维等特色产业发展,努力将东北地区打造成为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积极发展绿色建材。加快发展林木精深加工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积极发展新产业和新业态


39.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和材料、数字创意、绿色低碳和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推进智能交通、精准医疗、虚拟现实等新兴前沿领域创新和产业化,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培育发展空天海洋、信息网络、生命科学、核技术等战略性产业。在沈阳等城市建设若干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基地。推动在结构单一的老工业城市设立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园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0.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和新兴业态。依托特色资源优势,打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产业集群。在家具、陶瓷、旅游用品等行业打造一批国家级知名品牌。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供应链物流、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兴业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沈阳民用航空产业集群、沈阳-大连机器人产业集群、沈阳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沈阳信息服务产业集群。


(四)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41.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物流信息平台和标准化体系。加快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鼓励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展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知识产权、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推进软件外包产业向高端化发展,建设面向东北亚、辐射全球的软件基地。积极发展会展业,依托中心城市,建设东北亚会展发展新高地。开展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金融办、科技局、外经贸局、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2.推动制造业服务化转型。鼓励工业企业发展产品研发设计、系统总承包、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等高端服务和远程维护、质量诊断等在线增值服务,实现从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鼓励工业企业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分立,向专业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推进实施老工业基地服务型制造行动计划。推动沈阳建设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3.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顺应群众期盼,以改革创新增加生活性服务业有效供给,培育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新消费增长点。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工业、文化旅游,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服务体系,打造“候鸟式”休闲康养基地,推进沈阳等地开展康养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发展现代文化产业,积极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等新兴产业,推动影视制作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文化业态创新,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积极发展体育产业,鼓励发展温泉疗养、康体保健、中医理疗等健康养生产业。(责任单位:市旅游委、服务业委、民政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东北特色旅游产品体系

生态旅游:打造辽东山地等森林生态旅游目的地,辽河下游等平原湿地生态旅游目的地。
工业旅游:开发建设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发展示范区等工业旅游示范点。
文化旅游:开发辽、金、元、清时期遗址等历史文化遗迹旅游线路,充分发挥“九一八”历史博物馆等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功能。


五、协调发展拓展区域发展新空间


(一)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44.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以人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以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责任单位:市建委、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5.优化城镇发展布局。完善城镇布局和形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壮大中心城市,发挥规模效应和带动效应,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布、协调发展。推动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为主轴的东北地区城市群建设。增强沈阳经济区整体竞争力,加速沈抚同城化进程,积极推动辽中南地区协同发展。打造京沈经济轴带,深化与环渤海地区对接合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6.做优做强县域经济。培育县域特色化、专业化产业,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服务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集聚高效发展。完善县域产业园区布局,提升承接城市功能转移和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能力,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融入区域性产业链和生产网络,大力推进“一县一业”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制造业企业向周边县(市)搬迁和升级改造,鼓励行业核心企业向周边县(市)延伸产业链条。开展扩权强县、扩权强镇试点。以提升质量、增加数量为方向,加快培育发展新生中小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建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与京津冀等地区对接合作


47.有序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建立产业合作与创新转化平台,推动各地依据自身特点和基础与京津冀地区开展产业对接合作,避免市场分割、产业趋同、无序竞争、重复建设、污染转移等问题。围绕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推进东北地区内部合作,支持各省(区、市)共建合作园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8.全面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口岸、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基础设施领域,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对接,加快既有设施更新改造。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源保障、统一市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领域,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务实合作。加快与京津冀地区社会事业对接,深化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领域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卫计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9.深化与国内其他地区合作。加强与环渤海地区的经济联系,推进与山东半岛经济区互动合作,密切与长三角、珠三角、港澳台等地区的交流合作,选择东部部分省市与东北地区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在产业、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推广“飞地经济”等合作模式。重点与京津冀产业对接科技含量高、关联紧密、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优势产业及核心技术,积极发展新产品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广局、旅游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陆海统筹


50.促进陆海互动发展。打造依托陆海联运大通道的经济走廊,促进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互动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外经贸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分类施策促进特殊类型地区转型发展


51.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以老城区、老厂区、棚户区、城中村等为重点,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对位于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视情况分别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高度重视工业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处理好城市建设与工业遗产保护的关系,建立工业遗产保护开发利用机制。选择一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老工业城市,创建搬迁改造示范区,总结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改造、人才支撑发展、工业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经验模式,为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提供借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文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规划国土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2.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坚持摸清底数、厘清责任、统筹规划、综合施治,稳步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快研究解决城矿边界重叠问题,防控新生沉陷问题。统筹综合治理与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完善,优先改造与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加快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对不适宜继续居住的地区,要结合房地产去库存,引导搬迁安置人口向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集中。拓展多元化投入渠道,妥善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仍在开采的地区,要边开采边治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房产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3.繁荣民族地区经济。鼓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民族医药、生态文化旅游、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等特色产业。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扶持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探索实施民族地区“互联网+”特色产业工程,加快发展生态旅游经济。完善民族地区城乡基础设施,加大就业、教育、医疗等投入力度,提高生产生活保障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旅游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强化支撑完善区域基础设施网络


(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54.铁路。加快建设北京至沈阳等高速铁路,规划建设东北地区东部高速铁路,逐步完善东北地区高速铁路骨架。优化干线铁路布局,实施低标准铁路电气化和扩能改造,完善东北地区铁路网。积极有序推进辽中南城际铁路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城市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建委、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5.公路。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及扩容改造,积极推进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强化省区间干线公路互联互通,升级改造拥堵路段,提升道路技术等级,提高公路网络化水平和畅通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建委、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6.机场。有序推进枢纽机场和干线机场的改建、扩建和迁建,在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支线机场。鼓励航空公司完善东北地区航线网络。优化通用机场布局,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增强沈阳机场区域枢纽功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7.水运。大力发展国际陆海联运,增强对我国北方地区货物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8.综合交通枢纽。以高铁城铁车站、机场等为重点,积极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以铁路公路节点为依托,加快建设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完善综合交通枢纽服务功能,强化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化衔接。统筹铁路、公路、民航、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建设,提升交通运输整体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建委、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

高速铁路:加快建设北京至沈阳等铁路,规划建设沈阳至通化铁路。
普通铁路:实施沈阳至丹东、沈阳至吉林等既有铁路改造。
机场:推进沈阳等机场扩建。
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提升沈阳等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扩大辐射范围。推进一批区域性、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二)加强能源电网设施建设


59.优化能源结构。提高传统能源利用效率,有序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严控新增火电装机,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淘汰落后煤电机组,推进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稳定风电开发,研究支持风电集中供暖,推动生物质能发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0.完善能源输配网络。强化城市电网建设,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开展覆盖城乡的智能、高效、绿色变电站建设。建设智能电网,鼓励分布式电源和微网建设。推动在东北地区开展输配电改革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沈阳等开展电能替代试点。进一步完善油气管网,实现干线管网互联互通。(责任单位:沈阳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

油气:建设中俄原油管道二线工程,协调推进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东北地区配套管网工程。


(三)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61.完善防洪减灾体系。推进辽河、浑河等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的综合整治,加强重要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提高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完善城市防洪和海堤工程体系。(责任单位:市水利局、辽河局、林业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2.优化水资源配置。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引调水等重大工程。提升农牧区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建设一批乡镇应急抗旱水源。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与配套改造,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着力提高农田水利工程质量和配套率。加快辽西北供水二期、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等在建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63.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光纤网络城市建设和无线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城市光纤入户,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布局,增加骨干网络传输容量,研究新设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提升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率,深入推进“三网”融合,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推进运营商提速降费。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在东北地区建设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4.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广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发展智慧交通、智慧社区、智慧医疗、智慧旅游等体系,实现城市管理与信息化的高度融合。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深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局)、交通局、卫计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绿色发展 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一)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


65.加强森林保护。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加快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尊重自然规律,推进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构建完善的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等生态屏障骨架。(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6.加强湿地保护。推进大江大河入海口和大湖周边湿地保护。全面禁止湿地开垦,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退耕还湿,开展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工程,遏制湿地污染,建设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农经委、水利局、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7.加强黑土区保护。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土壤肥力保护提升和耕地质量监测。在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扩大耕地轮作试点规模。调动农民积极性,鼓励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保护和利用好黑土地。(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8.加强沙地治理。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9.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对重要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生物和自然遗迹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监管能力,加强执法监督,推动跨境自然保护区合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70.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快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建设。推动优化开发区域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重点开发区域集聚更多产业和人口,培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范围,加大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1.推进空间规划体制改革。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系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开发适应性评价,全面摸清国土空间本底条件和主要特征,科学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2.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用资金补助、产业转移、共建园区、人才培训等方式,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旅游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3.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4.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编委办、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75.推广绿色生产。严格控制新上“两高一资”项目,有效控制工业碳排放,提升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加快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印染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供应链管理。加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农业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6.引导绿色消费。鼓励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实行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高绿色建筑比重。(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建委、房产局、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7.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的共生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进循环型农牧业发展,加强农作物桔秆、农田残膜、林木废弃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推进煤干石、粉煤灰、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林业局、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78.节约利用资源。建立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开展能效、水效、环保等领跑者引领行动。在干旱地区发展旱作节水和雨养农业,鼓励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用水,开发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废弃居民点复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建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污染防范治理力度


79.切实改善大气环境。把治理雾霾放在突出位置,逐渐消除重污染天气。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优化区域燃煤热源布局,积极改造燃煤锅炉,提高燃煤标准,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热等工程,支持开展电能替代供暖试点,防治冬季燃煤污染。开展石化及化工企业、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扬尘,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探索建立防治空气污染跨省区协调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房产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0.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机构牵头、各省级涉水部门参加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改善辽河等重点流域水质,开展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及配套管网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建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1.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开展土壤污染加密调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实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建立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分类管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和流转土地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经委、规划国土局、应急办、卫计委、公安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2.防范危险废弃物环境风险。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开放发展 构建向北开放重要窗口


(一)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83.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发展中蒙俄定期国际集装箱运输班列,建设一批交通物流枢纽。加强三方在能源矿产资源、高技术、制造业和农林牧等领域合作,共同打造产能和投资合作集聚区。积极加强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沟通衔接,加强与俄蒙在项目融资、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合作,逐步扩大中蒙俄本币互换和双边本币结算规模。鼓励东北地区高等院校与俄蒙联合办学。开辟跨境跨区域旅游线路。研究设立中俄蒙三国合作产业集聚区。发挥中蒙双(多)边海关和口岸合作机制作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金融办、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林业局、旅游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4.深化对俄合作。加强东北振兴战略与俄远东开发战略对接,完善中俄地区合作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俄跨越式发展区和自由港建设。组建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加强航空航天、铁路、电力、现代农业、林业、矿业等领域投资合作,建设中俄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中俄环保产业合作交流。继续深化中俄海关通关便利合作,深入推进中俄“绿色通道”合作和特定商品监管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农经委、林业局、环保局、沈阳海关,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5.加快对蒙合作。加强中蒙在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园区建设、通关便利化、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协商与衔接。深化能源资源深加工和农牧业合作,加强科教卫生、边境旅游、体育赛事等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科技局、农经委、林业局、教育局、卫计委、旅游委、体育局、沈阳海关,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86.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依托“一带一路”建设,以优势产业为先导,支持企业采取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方式,推进资源开发、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建材、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木材加工、轻纺等领域国际产能合作,打造产能合作集聚区。积极与发达国家合作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完善财税、金融、保险、投融资平台、风险评估等服务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7.推进国际装备制造合作。统筹使用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对外援助、进出口贸易等方式,以电站成套设备、铁路货车、新型农机、石油石化、重型数控机床、轨道交通、自主品牌汽车、核电、航空航天等优势领域为重点,加快推进东北地区装备走出去。积极推进海外整车装配基地和轨道交通装备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支持有实力企业直接切入设计、研发、营销等价值链高端环节。(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88.协同推进沿海沿边内陆开放。加强内陆地区口岸和基础设施建设,开辟跨境多式联运交通通道,打造以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外包等为特色的外向型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9.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层次。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能源原材料等进口比重,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参与推进网上丝绸之路建设。创新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推动服务贸易便利化。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大力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先进技术、创新成果、管理经验,鼓励外资投向东北地区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支持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完善境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管理体制,强化对外开放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打造多元化开放合作平台


90.打造开放型经济合作平台。推进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继续加强中德(沈阳)企业合作基地建设。选择适宜地区建设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继续在东北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快推动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动结构调整,着力打造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综保办、沈阳海关、铁西区、沈北新区等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共享发展 增进人民群众福祉


(一)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91.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制定专项就业援助计划,帮助特殊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推动解决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支持农业富余劳动力到小城镇、农村二三产业就业。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广大劳动者多种形式进行创业,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92.增加居民收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创造条件增加财产性收入,缩小与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差距。健全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经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93.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水平。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校际教育资源配置差距。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强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学校的支持。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水平,逐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加强山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普及程度、保障水平和教育质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94.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施标准化建设。加强山区、牧区医生队伍建设,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推进分级诊疗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95.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序推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扎实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96.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政策性新增困难群体应急救助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困难群众纳入适用的政策保障范围。做好“救急难”工作,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托底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97.全力推进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老工业城市、国有林区和垦区以及重点镇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任务。加快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暖房子”工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各部门配合,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建委、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98.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形成多元化改造实施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改造任务,引导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国企、央企、大型民营企业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建委、房产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99.提高扶贫脱贫工作精准性。因人因地施策,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提高扶贫实效。强化扶贫脱贫社会合力,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增加金融资金对扶贫开发的投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建立健全精准扶贫责任体制,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制度,根据脱贫效果实施精准考核评价。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东北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00.创新扶贫开发方式模式。通过发展特色产业、转移就业、生态保护扶贫、教育扶贫、兜底保障脱贫、健康扶贫等措施,实现沈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低保政策兜底,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探索资产收益扶持制度,采取财政投入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折股、土地入股和带地入社等方式,让贫困人口分享更多资产收益。在东北贫困地区积极开展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林业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扎实推进 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一)强化目标任务落实


101.加强规划协调管理。要深化对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振奋精神、扎实苦干,创造性开展工作,完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方法,积极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体制和法治环境,精心组织推动目标任务落实。争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推动各项指标完成和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政策措施支持


102.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重点关键领域,要研究制定综合性政策,加强政策储备,有效衔接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积极配合国家制定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推动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市提高运转保障能力,加大对我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社会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科学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合理安排支出规模和结构,为规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03.加快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巩固企业投融资主体地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东北地区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完善“银政企保”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创投基金、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丰富债券品种,建立健全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促进金融机构跟投跟贷,促进社会和市场主体跟进投资。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支持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规划实施管理


104.加强规划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规划及规划实施中先进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广泛凝聚正能量。完善政府、企业、社团、群众间的沟通机制,激发东北地区各族人民参与规划实施、推动全面振兴的主人翁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东北振兴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相关市直部门,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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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