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2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0月
沈阳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通知》(国科办资〔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深化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核心,以形成创新型城市经济模式为目标,紧扣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积极整合区域科技金融资源,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热情,为我市建设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实现全面振兴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优化提升等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与政策环境。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形成各种资本、各类群体、各个方面竞相创新创业的生动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新型科技金融组织。
1.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引导和支持银行机构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分支机构,加强对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项目以及科技型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牵头部门:市金融办、科技局)
2.支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一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小额、快速信贷服务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在科技型企业集聚度较高的产业园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等,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和支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与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等开展合作,探索推进投贷结合、贷贷联动的模式与机制。(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3.鼓励组建科技金融控股企业。积极鼓励各园区特别是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整合分散、多元的科技金融服务资源,组建综合性的科技金融控股企业,构建完善符合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需要的科技金融业务链,有效发挥科技金融育苗、解难、扶弱、助强的特有属性,弥补金融市场在创新研发领域资源配置不足问题。(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4.推动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机构合作,创新风险分担模式。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银行、保险、担保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5.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型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保障。不断拓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业务,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
6.推动科技担保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增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服务体系。针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积极探索科技担保新产品和服务新模式,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
7.推动互联网科技金融服务的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金融控股企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发基于“互联网+”的科技金融新产品和新服务。(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科技局)
(三)拓宽科技创新融资渠道。
8.设立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和鼓励天使投资人、种子基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设立,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进行政策补贴。(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
9.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积极做好对我市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新三板”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的培育与辅导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鼓励已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10.积极探索开展科学仪器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引导科技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与融资租赁企业对接合作,积极探索开展面向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科学仪器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有效解决企业在创新研发阶段的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等问题。(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服务业委、金融办、财政局)
(四)培育科技金融市场体系。
11.规范发展资本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聚集资本、配置资源、沟通各类要素的市场优势,利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专业子平台服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技型企业股权登记、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及技术产权、知识产权转让等业务。(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市金融办、科技局)
12.努力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拍卖、出资入股等多元化价值实现形式,支持金融机构对质物权利的有效处置。(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
(五)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
13.着力打造一批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基地。按照市区(县、市)联动、分类指导、统筹规范、先行先试的工作原则,择优选择重点产业园区、新型研发实体等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基地建设,通过科技金融结合方面的政策、制度、管理、服务等创新实践,构建适应我市创新发展特点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全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力支撑。(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4.加强科技金融基础条件建设。搭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技术创新项目等资源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披露、展示推介、投融资对接、互动路演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全面支撑。(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
15.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增进机制。推进全市科技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通过信用宣传和培育,鼓励科技型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积累信用记录。建立政府与银行、保险、证券、创投和担保等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科技型企业和信用挂钩的融资机制。(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服务业委、国资委等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沈阳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及引导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金融办主要领导共同兼任。(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
(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科技金融政策落实会商机制,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扶持政策与省、市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有效融合,与市科技金融发展目标相结合,出台、修订并完善与科技金融相结合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优惠政策及措施,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三)创新科技投入。逐步加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间接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四)强化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发挥职能优势,落实相应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的统计分析制度,跟踪评估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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