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 2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沈政发〔2017〕 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以来下放的职权是否存在“两头跑”、承接不到位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研究评估,决定取消调整26项行政职权。其中取消9项,调整至市级行使4项,建议区、县(市)同步调整13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行使,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于调整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明确职权和责任,及时制定和公开办事指南和流程。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13项)
2.建议区、县(市)同步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13项)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附件1
市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下放部门 |
职权名称 |
处理意见 |
1 |
市司法局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 |
取消 |
2 |
市服务业委 |
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审批权限 |
取消 |
3 |
市文广局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初审 |
取消 |
4 |
市文广局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初审 |
取消 |
5 |
市文广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初审(不含出版物印刷) |
取消 |
6 |
市文广局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初审(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取消 |
7 |
市文广局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初审(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取消 |
8 |
市文广局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年检 |
取消 |
9 |
市林业局 |
新选育或引进的蚕品种中试审批 |
取消 |
10 |
市教育局 |
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调整至市级行使 |
11 |
市规划国土局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等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 |
调整至市级行使 |
12 |
市文广局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
调整至市级行使 |
13 |
市服务业委 |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变更 |
除铁西区中德产业园继续保留省政府下放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外,其他区县(市)调整至市级行使。 |
附件2
建议区县(市)同步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下放部门 |
职权名称 |
处理建议 |
1 |
市财政局 |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
同步取消 |
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批 |
同步取消 |
3 |
市城管局 |
牌匾设置审批权限 |
同步取消 |
4 |
市农经委 |
兽药GSP证书发放(城区无兽药监管机构的除外) |
同步取消 |
5 |
市水利局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
同步取消 |
6 |
市水利局 |
权限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同步取消 |
7 |
市林业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同步取消 |
8 |
市外经贸局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确认 |
同步取消 |
9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 |
同步取消 |
10 |
市质监局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凡各区、县(市)具备能力的项目) |
同步取消 |
11 |
市规划国土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
同步暂停 |
12 |
市林业局 |
育林基金征收同步暂停 |
|
13 |
市林业局 |
邻省林木种子引种审批 |
同步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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