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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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月



沈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为加快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社会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把科技创新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和综合竞争优势,为将我市建设成为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职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改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


——坚持协同创新。健全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机制,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有机融合,在资源配置、任务落实等方面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科技成果产出、熟化、转化及体制机制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全局发展。


(三)工作目标。围绕产业转型和产业创新需求,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协同创新中心,以企业为主的创新需求征集、管理、对接机制和工作流程基本建立,以东北科技大市场为骨干的市场化、专业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到2020年,创建15个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培养5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推动500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各类孵化机构在孵企业数量超过500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1.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依托东北科技大市场,建设区域性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互联互通,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浑南区政府)


2.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集与开发。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集工作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渠道。鼓励各类机构围绕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资源数据挖掘利用,形成一批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实施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完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将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促进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围绕培育发展我市五大产业体系,集成创新资源,大力推进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百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和百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力争通过2-3年的滚动实施,提高科技成果的产出能力、熟化能力、转化能力,增强技术供给,培育创新动能,支撑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按照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的机制,提炼技术创新方向和需求。探索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教科工委)


6.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建立校(所)地协同创新工作机制,会商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遇到的问题。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在沈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教科工委)


7.建立产业创新战略联盟。鼓励我市行业骨干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机器人、IC装备、数字医疗、大数据、生物制药、民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高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探索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科技成果分享机制的有效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动力。


8.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加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改革举措的落实,给予重要贡献科技人员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奖励的政策。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人员在岗和离岗创新创业政策保障,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探索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发明人团队)之间进行分割确权,对职务发明人(发明人团队)进行知识产权奖励,推动“先确权、后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教科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9.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与研发团队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符合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教科工委,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10.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集聚东北地区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打造符合国际惯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区域科技成果对接与合作,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与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


11.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打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以企业为运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支持中科院沈阳分院科技成果信息网(科技成果淘宝网)建设,建立一批线上服务分平台和线下服务分中心。鼓励高校院所和各区县(园区)加强最新技术成果信息和产业技术需求信息的发布,探索以地区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路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教科工委,各区、县(市)政府)


12.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培育和建成国家技术转移转化东北中心等一批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联盟,探索行业发展服务标准与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奖励。制定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对在我市转化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输出方,按照合同额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3.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和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渠道,通过开展科技特派员、院士专家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等系列活动,动员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海外人才来沈实施技术转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面向“双创”企业,加快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数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15.搭建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平台。依托与北京、江苏、厦门等省市对口合作平台,支持共建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区域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大力引进国际高端创新机构、研发中心和科技组织落户我市,支持我市创新主体通过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加快引进和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举办沈阳东北亚科技成果交易博览会,扩大国际化技术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


(五)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


16.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聚焦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开展技术标准研制、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17.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支持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带动高端原创科技成果向我市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18.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鼓励各地区(园区)、企业与高校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依托东软集团、新松公司、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等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建设包含投资、人才、技术平台、增值服务的基于“互联网+”、实现全要素资源共享、持续提供后孵化支撑的升级版众创空间、孵化器,并按投资额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建设一批“星创天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举办沈阳市“双创”活动周、中国(沈阳)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聚集创业投资、金融等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六)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渠道。


19.加大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


20.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渠道。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地方产业基金等合作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的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的方式,为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探索建立保险资金与创新创业投资对接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


三、行动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组织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跟踪检查与考核评估,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办公厅、督考办,各区、县(市)政府)


(二)创新管理方式。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并作为对单位给予支持的参考依据。健全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鼓励科技组织等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采取咨询服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强化法治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和辽政发〔2015〕55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落实《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落实《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强化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技术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法制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统筹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模式,弘扬创新文化,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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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