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 2017〕1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 201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等级划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各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 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3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4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5指挥与协调
4.6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2表彰与奖励
5.3处分与处罚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2粮食(含大豆油)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7.3本预案解释部门
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市粮食的有效供给,保障全市军民生活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6〕3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特别重大(I级)状态。是指全省2个以上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2重大(Ⅱ级)状态。是指省内较大范围或沈阳、大连等大中城市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50%。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所在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3较大(Ⅲ级)状态。是指市较大范围或市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幅度超过30%。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 3.4 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
1.5.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5.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成效。
1.5.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立沈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服务业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统计局、应急办,沈阳铁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经委主任兼任。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粮食供应情况,分析粮食供需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
(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我市粮食供应动态,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报告。
(5)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市级储备粮。
(6)对粮食市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民营及个体粮食经营者)供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控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供应建议。
(2)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指示,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
(3)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安排好全市储备粮调度工作。
(5)依据紧急情况等级,提出动用省储粮和国储粮的申请,并起草粮食应急供应动员令。
(6)负责市指挥部相关文件的草拟和材料综合等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7)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8)协同相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9)负责对粮食应急事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10)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
(11)承办市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任务。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起草新闻通稿,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积极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关税配额。
(3)市农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下达动用计划。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粮食应急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服务业委必要时负责协调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有效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
(7)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协助事发地政府按照标准确定救助对象,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求助工作。
(8)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9)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粮食价格干预措施。
(10)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粮食市场秩序进行监管。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1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工作。
(13)市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市领导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5)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16)其他相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2.1.4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指挥部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1.5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结合全市实际,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系统,同时将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报送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2.2各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比照市指挥部框架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及时如实上报信息,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若未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区、县(市)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省和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农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区、县(市)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其中,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及时监测、接收、汇总各类粮食供需异常信息。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市指挥部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干预防控,努力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工作。
3.3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市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发布;重大(Ⅱ级,橙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及一般(Ⅳ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分别由事态发生地政府发布,并报告市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 -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1.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所在区、县(市)政府决定启动区、县(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后,要立即将该区、县(市)粮食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粮食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协调事态发生地粮食应急机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5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6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 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2.1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
4.2.2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向省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各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2.4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市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定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市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市政府同意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重点群体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按市指挥部统一要求,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主动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情况通告,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6)迅速派出检查组,对全市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7)请求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 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3.1省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4.3.2省政府批准启动省预案后,省指挥部立即向国家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市粮食应急机构分别于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3.4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省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省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定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省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省政府同意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主动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情况通告,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最大程度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后,省指挥部应在省政府和国家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4.1实行省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市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应情况,如遇重大情况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4.4.2如省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重大(Ⅱ级)状态和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4.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4.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5请求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5指挥与协调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6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Ⅱ级)状态的解除,由市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状态的解除,分别由启动应急状态的事发地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1.1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状态的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市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1.2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后的市级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2.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2.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3.1不按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落实应急措施的。
5.3.2违抗市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供应相关任务的。
5.3.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储备粮的。
5.3.4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3.5在粮食应急销售中以劣充优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5.3.6在应急供应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1.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联系和情况通报。同时,将本单位在粮食应急供应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措施落实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并明确责任者。
6.1.2市指挥部定期组织成员单位互检应急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急准备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应急准备工作。
6.2粮食(含大豆油)保障
6.2.1加强市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包括实物数量、质量、货位的检查和统计,保质保量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为应急供应提供保障性粮源。
6.2.2加强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库存商品粮(含成品粮)的日常管理,了解掌握其品种、数量、质量情况,出现应急状态时,政府可按市价征购,计划调配,作为应急供应粮源。
6.2.3加强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经营商品粮的日常监管,出现应急状态时可锁定库存,政府按市价征购,计划调配,做为应急供应的辅助粮源。
6.2.4当地方粮源不足以应急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省储粮动用申请计划,在获得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按动用计划安排使用。
6.3资金保障
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给情况下各级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油基金。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市及区、县(市)两级指挥部均要加大应急供应培训和演练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沈阳市粮食局关于修订〈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沈粮〔2012〕135号)同时废止。
7.3本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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