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1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市)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并作为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市、区县(市)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
(一)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
(二)区、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各项指标所达目标;
(二)重点工作及其量化指标;
(三)完成目标、指标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四)除上述内容外,还可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环保能力建设以及省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内容。
乡(镇)政府《责任书》考核指标参照本条规定制定,各级政府直属部门《责任书》依据自身职责、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五条《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由市、区两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生效。《责任书》签订后,被考核单位须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上报考核单位审定后,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条《责任书》签订后,考核单位定期组织考核组对《责任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七条被考核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须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和资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分级考核,总分100分。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对《责任书》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一)总分不满60分为不合格,被考核单位及其责任人须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并由考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总分60分至80分为合格;
(三)总分80分至90分为良好;
(四)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被考核单位对评分有异议的,可向考核组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向考核单位提出申诉。
第十条对违反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检查考核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被考核单位,取消其相应指标得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目标考核部门须将考核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对《责任书》内容的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应用,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和〈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委办发〔2016〕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