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1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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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1)


2组织体系与职责(1)


3响应机制(7)


4监测报告(8)


5应急响应(9)


6应急处置(11)


7后期处置(14)


8应急保障(15)


9附则(1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我市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轻灾害、预防为主、防救并举”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共同应对、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我市境内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建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沈阳警备区分管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服务业委、文广局、旅游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法制办、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水务集团、燃气集团、沈阳铁路局、地铁建设指挥部、国网沈阳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沈阳桃仙机场,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3)协调沈阳警备区和武警沈阳支队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跨市应急响应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5)视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灾请求,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


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相关工作。


(3)传达、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4)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5)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召开新闻发布会。


(6)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传达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做好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及驻沈部队等重要事项的沟通、联络,综合协调督办抗震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灾情速报,加密震情会商,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建委、房产局等部门开展灾情信息汇总、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委宣传部:负责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服务业委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紧急计划,保障抢险救灾工作任务需求。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工业生产工作。


市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协助地震部门的工作队伍尽快抵达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协调地震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建委、房产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开展灾区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市交通局、城管局、地铁建设指挥部、沈阳铁路局、沈阳桃仙机场: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地铁线路、空港等设施,保证运力。


市农经委: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统计相关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负责灾区动物疫情防控监测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迅速向灾区提供消毒用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安监局:依据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配合救灾队伍,监督、指导灾区对遭受破坏的水库、河道堤防工程进行抢险抢修;指导灾区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区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等有效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灾区的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灾害事件的通报。


国网沈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中国移动辽宁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市公安局(消防):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其他部门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4.1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灾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灾区地区指挥抗震救灾部队的首长、市地震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震情灾情监视组、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组(涉外工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次生灾害监控与防范组、社会治安维护组、信息发布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综合协调组。


2.4.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灾区抗震救灾现场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对灾区抗震救灾中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对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实行统一调配和部署;对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统一调配;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现场工作情况。


3响应机制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6.5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5≤M<6.5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5≤M<5.5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4.5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当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4监测报告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与管理,震情分析预报人员对全市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分析意见。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民政、公安、安监、交通、建设、教育、卫生、国土、水利、水务、燃气、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


5应急响应


5.1抢险救援


立即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化学品、核放射源、水源地等易引发次生灾害或衍生灾害源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及防控工作。


5.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现场医疗救助,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对灾区有关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


5.3震情灾情监视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5.4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涉外工作)


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灾民和救援救助人员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灾民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启用和设置避难场所,设置救济、救援物资供应点;负责遇难者身份确定、建立档案、认领管理及遗体处理;负责呼吁全社会提供援助,开展救灾募捐,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负责处理涉外事务,接受和安排紧急救援队伍,接受国际、国内对口组织提供的救灾紧急救助。


5.5基础设施保障


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负责灾区建筑物的危险鉴定;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6地震次生灾害监控与防范


加强灾区水库安全监控及山区、河流地质灾害防控;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等问题;负责易燃、易爆、危险有毒气体的安全防护;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


5.7社会治安维护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8信息发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


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分布,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采用遥感、航拍等技术快速获取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震区进行科学考查与研究。


5.10综合协调


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我市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6应急处置


6.1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M≥5.5级地震时,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6.1.2应急处置


(1)第一时间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措施,启动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


(2)实施本预案设定的Ⅲ级响应措施,并根据事件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响应措施。


(3)严格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6.2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4.5≤M<5.5级地震时,灾区有人员伤亡(含失踪),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由灾区所在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


6.2.2运行程序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


(3)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6.2.3应急处置


(1)市地震局震后1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


(2)市委宣传部根据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媒体应对和宣传报道。


(3)受灾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4)启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供地震灾害应急辅助决策建议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5)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6)根据灾情,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视灾情启用应急通讯。


(8)视灾情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9)收集、调查、汇总灾区灾情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10)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饮用水、食品等援助;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11)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12)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1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6.2.4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6.3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M<4.5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6.3.2应急处置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比照Ⅲ级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震中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加强伤病员救治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方和驻沈各医疗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并视情提出伤员转运救治方案,在争得上级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7.1.2重视震后灾区群众的心理疏导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力量,深入灾区,适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及时缓解心理问题。


7.2恢复重建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民政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另作其他处理。


7.3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协助配合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开展损失评定工作。市地震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7.4保险


中国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及驻沈的其他保险公司及时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个人理赔。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做好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做好抗震救灾信息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工作,不断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平台系统建设,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级药品储备,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8.4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全市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县(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大纲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区、县(市)政府及市直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社会动员保障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进行救助;邻近灾区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救助。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漏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修订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区、县(市)、乡(镇)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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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