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
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合乘,又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为合乘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应当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合乘车辆行驶证件信息、保险信息应当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登记。
三、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合乘车辆应当为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市车籍的七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且车辆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取得所驾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出行线路应当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禁止以巡游方式招揽合乘者;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免收费用或与合乘者均摊共同出行期间的车辆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收取计时费用及其他费用;需分摊的每公里合乘费用总额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六)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4次。
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提供信息服务20日前向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及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合乘服务软件设置及操作方式说明;
(四)车辆、驾驶员管理及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
五、合乘服务软件应当从技术上限定合乘次数、合乘服务范围等,不得设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禁止违反合乘规定的其他服务行为。
六、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合乘出行的时间及次数等。
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为违反合乘出行规定的行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通过奖励、补贴等手段,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八、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九、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实施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监管部门调取查阅合乘服务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等。
十一、合乘各方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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