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2:04:2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本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加快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努力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协调发展的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统筹考虑城市各类客运交通方式,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客运交通结构,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责任单位: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细分市场定位,实现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差异化的运输服务。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只可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责任单位: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动态调控出租汽车运力规模。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时,鼓励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汽车。(责任单位: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促进巡游车转型发展。


4.规范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出租汽车企业,激励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经营期限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方案,逐步明确经营期限。建立完善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5.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出租汽车企业无偿取得经营权的,要投入自有车辆经营。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个体经营者,须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上岗后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责任单位:市交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6.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准确评估现状,科学制定方案,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合理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


7.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注重培育和宣传行业先进典型,完善模范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和激励机制,营造文明服务的良好氛围。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


8.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坚持出租汽车公司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进行合作,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应用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手段,逐步形成以电召为主的运营模式,减少车辆空驶,提升运营效率。鼓励、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主动探索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发挥自有巡游车资源优势,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实现转型发展。推广使用符合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大数据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9.规范发展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格后,可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车辆设施配置及性能指标应当明显高于本地主流巡游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外经贸局、质监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10.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发展以公司化为主导的网约车经营模式,网约车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投入自有车辆,采取雇佣驾驶员的方式经营,严禁通过个人挂靠、高额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网约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大数据局)


11.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健康发展,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道路客运经营的界限。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信息服务的本市平台应当向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须在平台注册后,进行合乘行为。合乘出行应当满足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日接单数不超过规定数量、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等条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2.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技术在行业监管中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建设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巡游车与网约车统一监管和分类管理;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按职责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政务服务办)


13.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评价制度,修订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拓宽服务质量评价渠道,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将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14.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修订巡游车车辆管理规定、信誉考核办法等,适时启动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为加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在广泛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文明服务自律公约,加大行业文明创建力度。制定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相关文件,规范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与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


15.加强服务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乘降点、候客泊位、充电桩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乘客出行和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规划国土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维护行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行业运行状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信访局、总工会)


(三)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做好改革政策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相关文件的解释与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和社会舆论方向,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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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